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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1-08-05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5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
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5),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对外经贸公司”)、深圳市
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融通公司”)分别作为原告,
以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
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分别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随后,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中
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北京一
中院提起诉讼。上述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亿阳集团向原告
管理的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赔付债券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请求判令中山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对亿阳集团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民初416、468号),裁定对外经贸公司案、深圳融通公司案并入中
信信托公司案。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
京01民初480号),裁定亿阳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中信信
托公司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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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
黑01民初382、381、380号),哈尔滨中院认为对外经贸公司、深圳
融通公司、中信信托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哈尔滨中
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判决结果
    (一)对外经贸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
民初382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对外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205.63元,由对外经贸公司负担。
    (二)深圳融通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
民初381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融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3,745.76元,由深圳融通公司负担。
    (三)中信信托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
民初380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信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82.37元,由中信信托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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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生效后,不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2号)
2.《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1号)
3.《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0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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