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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22-07-0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

行性。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1288亿元(含

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17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4,000,000股(含本数),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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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权益。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朱凤廉女士,朱凤廉女士

持有公司14.74%股份,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董

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独立董事:聂织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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