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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龙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7-0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

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计划需求、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

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在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充分

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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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期间: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在

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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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计划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每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

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经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计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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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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