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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7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原《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
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或“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八条 公司需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
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及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
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深交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一) “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以上交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一)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
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人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按照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三)其他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及深交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情形的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将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披露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内容、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重大事件的审核、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室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的重大事件应及
时提出专业意见,并根据其性质做出是否予以披露的判断。
    (二)董事会秘书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以书面
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
告内容及附件,如董事会秘书根据专业判断,确需要进行保密审
查的,应提交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能申请对外发布。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室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
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
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分
管领导主管,责任单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长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
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凡未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的材料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室:是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报及披露。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前,
应事前经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第四十五条 为更好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
指定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供有关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生产
经营统计报表、产品调价信息、财务报表等,共同协作做好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
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事项。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
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
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措施:
   (一)相关各方及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二)公司在报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刊登的文章、信
息不应包含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三)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任何人
不得提前对外披露,包括收入、利润、投资、销量、项目进度、
销售目标及实现情况等。因工作需要,确需涉及财务数据的,应
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为准,同时不
得对任何财务数据发表预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含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及其他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
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内容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应事先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采访提纲、发言稿内容等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
随意自行向外披露或提供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不得进行可能泄密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
息。
       下 列 信 息 皆属内幕信息 :
       ( 一 ) 本办法第四 章第二十四条所 列重大事件;
       ( 二 ) 公司分配股 利或者增资的计 划;
       ( 三 ) 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大变化;
       ( 四 ) 公司债务担 保的重大变更;
       ( 五) 公司 营业 用主 要资 产的 抵押 、出 售或 者报 废一
次 超 过 该 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 六) 公司 的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行为 可能
依 法 承 担 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 七 ) 公司收购的 有关方案;
       ( 八)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对证 券交 易价
格 有 显 著 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二)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按
照《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将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
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
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
度进行编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母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资料进
行审计,确保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合法有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公
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含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含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
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