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参与设立重庆华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 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201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