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 泰A: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2020-12-15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
司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
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被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
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   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措施。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
保的数额相对应,用于反担保的财产不 可执行性。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
得为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用于反担保的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产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的不需要反担保。                   财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的不需要反担保。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
                                   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
                                   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
                                   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
                                         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
                                         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
                                         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
                                         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
                                         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
                                         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
                                         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
                                         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
                                         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
                                         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        第三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
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       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       况,特别是偿债能力等,对可能出现的
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       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           报告公司财经管理部和董事会。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
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       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               时报告公司财经管理部和董事会。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
                                         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
                                         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        删除
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          第三十一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       措施。
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
新增                                     第三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
                                         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
                                         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
                                         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
                                         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将本制度中的总经理改为总裁,副总经
                                         理改为副总裁;
                                         将本制度中的公司财务部改为公司财
                                         经管理部。
    除上述条款外,《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该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