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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 泰A: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3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鲁泰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
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
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
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
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如果召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监事
会主席提出的议题起草并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后,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传真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议题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提出并经监事会主席审
核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订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及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就公司拟订的财务管理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修
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
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章   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与监事会会议表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文件根据监事会会议记录作出,须经监事会主席签字
及加盖监事会的公章。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授权委托书、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
又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提出异议的监事,不免除责任。


                               第八章    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的监事会决议经监事会盖章和监事会主席签署后,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