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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元证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2020-1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法

规及公司制度,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

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保

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

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目标包括:

    (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工作制度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公司的价值,促进公司实现目

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项目主审通过督导、分

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

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部门质量控制和内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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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质量控制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质量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部门质量控制政策时,应考虑下列

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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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项目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在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

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项目或者业务的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追踪业务的过程;

   (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修改原项目审

计方案;

   (三)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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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在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应当

关注下列内容: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执行;

    (二)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三)审计工作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组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通过对审计准

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实

现审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章 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编制审计方案和内

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审计方案,

并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编制内部审计方案时,应当了解被

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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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项目主审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部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对象,可抄送公司内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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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第五章 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获取审计证据、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和沟通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

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

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

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

本因素:

    (一)具体内部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

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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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

    (二)可接受的内部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

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

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

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获取

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

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

集和处理过程。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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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作进一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

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

明原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

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三十三条 在评价内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

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客观地反映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

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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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

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三十九条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

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建立分级复核

机制,即项目组内部交叉复核和质量控制复核小组独立复核。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组内部对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

交叉复核。

    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对项目组成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

行全面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项目组内经验丰富或职位更高的成员

对项目主审的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方案确定的事项是否实施,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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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描述是否清楚;

    (三)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抽调部分经验丰富的员工组建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小组,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中涉及重要审计事项或审计

发现的工作底稿进行独立复核。

    内部审计项目开展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该项目指定质量控

制复核人员。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独立开展复核工作,不得参与所复核

项目的工作。

    质量控制复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内部是否已进行复核;

    (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三)主要事实描述是否清楚;

    (四)针对重要事项或审计发现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应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

性及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复核人员应对其复核

意见负责。

    第四十四条 复核人员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当在复核

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五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加

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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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进行

审计结果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

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及相关人

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就

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

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六章 审计报告阶段质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

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项目主审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

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

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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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五十一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编号;

   (三)正文;

   (四)签章;

   (五)报告日期。

   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

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

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建立分级复核机制。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提交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复核人员应及时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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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根据复核意见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

改后或不需要修改的审计报告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

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

议;持有异议的,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

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

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复核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报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签发。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经董事长审核后的正式审计报告

提交被审计单位相关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报

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落实纠正措施。

    第五十七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

告接收者。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

工作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按照部门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保管和使

用。


                    第七章 后续审计质量控制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

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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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

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

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

为下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主审应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

计作出安排。

    第六十四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六十五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

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后续审计中发现审计对象尚未整

改事项,应当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

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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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国证董办字〔2018〕

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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