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议 案》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充 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健全 的内控制度,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 资国有控股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总额度的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 监事:王莉娜 闻卿 邓启华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