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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9-23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内容: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作相应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文                        拟修改为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1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的在
                                             更。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
       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
       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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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室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 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
    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 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齐。            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备齐。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 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事
        对于《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事 项,公司向股东提供除现场会议投票
    项,公司向股东提供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外,还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
    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有关实施
3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有关实施 办法办理。
    办法办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
    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 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
    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制作。签 名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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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
    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5   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由董事会 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提案由董事
    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的提案作出决议。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股
                                              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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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临时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
    件:                                      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常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务副董事长主持;常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7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
                                              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会。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
8   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 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
    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
    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 况并回避。
     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
     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
     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
     明。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开临时股东大会: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额 1/3 时;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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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10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股份;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
 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