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2018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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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依法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钟振宇、张伟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及有
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和 5 月 6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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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7 日 14:00 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
一段 10 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
事长陈红浪女士。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98,378,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6325%,均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及其代
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1,963,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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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 0.33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
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4 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进行存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3.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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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以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与
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流通股股东采用
投票表决方式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
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结果如下:
1.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二项至第十四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获得
通过。其中,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
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三项议案的
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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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以下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第六十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振宇
经办律师:张 伟
201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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