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 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解聘王文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 独立董事:朱厚佳、陈晟、陈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