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向其少数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项目销售情况顺利且保 证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的借款,且对各方股 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予以资助,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行为公 平合理。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财务 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封和平 、蒋杰宏、郑新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