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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优化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

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经理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提名委员会提

供专业支持,负责搜集、提供相关人选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确定初选人;

    (三)公司经理部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于会议
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