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2 年 07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 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所涉及的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于 2022 年 06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0)、《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6),该等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 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 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2 年 07 月 08 日发布了《中国振 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 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56 人,代表股份 246,583,9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908%其中: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69,713,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6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76,870,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6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 为通过;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上述议案中涉及 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42,398,1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25%,反对 4,185,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9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72,824,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47%,反对 4,185,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3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239,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0%,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69,827,6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28%,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准则〉的议案》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39,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0%,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69,827,6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28%,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239,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0%,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69,827,6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28%,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39,400,99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70%,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69,827,6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728%,反对 7,182,9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