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6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振华科技”)委托,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
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规定》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1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
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办理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
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误解。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
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五、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原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2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振华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
(三)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四)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4.1 万
份股票期权。公司在办理股票期权授予期间,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股票期权进行了扣除,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的总人数由 369 人调整为 368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 914.1 万
3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调整为 911.1 万份。
(五)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分配现金股利
的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1.82 元/份;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注销 3 名已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9 万份股票
期权。
(六)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原对标企业中的 2 户对标企业因与公司业务差异较大,其
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可比性,将 2 户企业调出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补充纳入 3 户与公司主营业务契
合度较高的同行业企业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公司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由 17 户调整为 18 户。
(七)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应调
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1.67 元/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 12 名
已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7.8 万份股票期权。
(八)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
4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该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 1.2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351 名激励对象在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32.8 万份。
(九)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第 1 期绩效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6
名激励对象第 1 期行权后离职,3 名激励对象退休,公司注销 24.38
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批准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二)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依据、原因及调整情况
(一)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
公司以总股本 518,133,618 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股利 0.30 元(含
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如下:
P=P0-V=11.67-0.30=11.37 元/份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2 名激励对象退休,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期权作废,公司董事会注销 10.35 万份股票期
权。
6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如下:
1 田云 27,000 辞职,授予激励份额的 60%予以注销。
2 张毅 24,000 退休,授予激励份额的 60%予以注销。
3 李树军 36,000 辞职,授予激励份额的 60%予以注销。
4 徐鲲 7,500 辞职,授予激励份额的 60%予以注销。
5 吴光海 9,000 退休,授予激励份额的 60%予以注销。
合计 103,500
综上,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的规定,且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