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5-26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汤丽
英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 年5 月26 日召开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分别于2010 年4 月28 日、2010 年5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
年5 月26 日上午9: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
152,530,6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7.3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部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与表决
2010 年5 月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海南罗牛山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其提议将《海口农工贸(罗牛
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标准》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经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提交人其提出提案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案提交的程序合法,提案的内容明确具体且
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3
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标准。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张 宁
汤丽英
2010 年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