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9-27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张蔚思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
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上
午 9: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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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45430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 宁
张蔚思
20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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