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6-17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习钦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和 2014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
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6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
15 日下午 15:00—2014 年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145,409,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1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253,701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2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续聘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
5、关于转让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本次大会的议案之一《关于转让天津宝迪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本所律师审查,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张宁
习钦
2014 年 6 月 1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