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11-27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中交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相
关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交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南置业有限公司、长沙中住
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要,拟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借款总计 10 亿元,利率不超过 10%,期限 3 年以内,借款主
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到期借款。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
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有利于
保障中交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合理,
有利于中交地产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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