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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更新稿)2019-08-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更新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出具的反馈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公司”、或“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公司律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进行
书面回复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
出具核查意见。2019 年 8 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结合
发行人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更新修订,现将有关意见回
复情况逐一报告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回
复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回复主要修订部分用楷体标识。




                                    1
                                                   目录
问题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 3

问题二、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到期未及时延

期、直到 2018 年 12 月 10 日才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延期的原因,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生产经营及合规运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就股东大会有效期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 10

问题三、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主要股东变化情况、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履行完毕,

如否,对本次配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就主要股东变更后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13

问题四、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因债券违约、股权质押式回购违约等诉讼事项,补

充披露应对相关风险的措施并做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结合报告期内的诉讼事项就

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 17

问题五、请补充披露主要股东的认购计划,是否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 ............. 32

问题六、请申请人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

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

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

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

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

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4

问题七、公司 2018 年年报业绩大幅下滑。请公司结合各类资产、各类业务的具体情

况,包括但不限投资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并兑付的情形,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分析预

计负债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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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法律问题

    问题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整改情
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四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 发行人受到的监
管措施、行政处罚情况”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1、国海证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
处罚决定书》((沪银罚)罚字(2016)第 013274 号),因发行人上海分公司
未能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成转账,导致出现一起空头支票的情况,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发行人上海分公司处以 14,039.30 元罚款。截至目前,公司已
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照要求完成了内部整改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 3 号)
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
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 50 万元以
上(含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
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
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发行人
上海分公司处以 14,039.30 元罚款,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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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相关事件发生日系证券行业的假期,公司相关人员未能按照银行规
定的时限办理完成转账,公司已责成相关部门人员汲取教训,优化完善相关流程,
避免再度发生类似事件。本次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且已针对
被处罚事项进行了整改和规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会对公司之正常经营活
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2、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受到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绍兴营业部收到诸暨市
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7 号),国
海良时期货绍兴营业部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处以 5,000 元罚款。
截至目前国海良时期货已按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且国海良时期货已针
对被处罚事项积极进行了整改和规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会对国海良时期
货、公司之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3、国海证券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桂汇处〔2017〕2 号),因 1994 年发行人前身广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在香港购买房产作为营业场所,未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针对该历史
遗留问题,公司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调回外汇,国家外汇管
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责令公司限期调回外汇,并处以 274,008 元人民币罚款。
截至目前,公司已调回了外汇并缴纳了罚款。

    经核查,相关外汇处罚事项是由公司前身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且广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外汇登记的情况下汇出外汇资金的行为,发生于
1994 年和 1996 年,距今时间久远。随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司发
现了前述历史遗留问题,为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公司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
分局报告了前述事项,积极配合其进行了检查,并按照要求缴清了罚款,调回了
外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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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
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
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西分局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责令公司限期调回外汇,并按违规金额的
5%处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低限处罚标准,该
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书面说明,“兹证
明,我分局未发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期间发生外汇重大违法行为”。

    前述外汇处罚事项系公司主动对公司前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规范,公司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纠正和规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的要求,
按期调回了外汇,及时足额缴清了罚款,消除了违法状态,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 2013 年以来并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该等行政处罚并不会对公司之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
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4、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受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行政处罚及整
改情况

    2018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直稽罚〔2018〕1 号),国
海良时期货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
的罚款 47,122.76 元,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少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2,428.36 元,共计 79,551.12 元。截至目前,
国海良时期货已按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就本次处罚的性质,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对国海良时期
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对国海良
时期货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
分之五十罚款,合计 79,551.12 元。上述罚款均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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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底限执行。另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
应纳税总额 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以假
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
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七)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根据上述标准,本次
行政处罚涉及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本次处罚系国海良时期货工作人员对财税规范性意识不强所致,国
海良时期货已经加强了内部人员培训,以杜绝类似情形出现,目前国海良时期货
已经整改完毕并缴纳了罚款。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罚款是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的最底限要求处罚,已经得到及时纠正,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就其下属稽查局(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
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的证明,“该公司所涉及的违法事项已经得到纠正,
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经查,2016
年-2018 年度该公司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国海良时期
货、公司之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发行人因“债券事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7 年 7 月 28 日,公司因债券事件收到贵会《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
定》(〔2017〕63 号)。

    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认真吸取事件深刻教训,深入剖析,举一反


                                    6
三,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整改。顶层设计上加快推进战略、财务、人力、风
险管理“四统一”建设,微观上下大功夫对人员管理、流程、制度、信息技术等
进行优化完善,实现合规、风控、内控对人员、机构、业务、产品的全覆盖。同
时,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排查各关键岗位、重要环节的道德风险隐患,
列出道德风险清单并拟定防范措施,实现道德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公司共开展了
4 次全面合规检查、10 余次专项合规检查、2 轮道德风险排查,还接受了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历时 5 个半月的内控专项审计以及广西证监局的检查。检查和审
计做到了“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经过一年多全面整改,公司全员合规风
控意识更加强化,整体内控基础更加扎实,为长远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7]第
29-00010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具体强调事项如下:“我
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报告期内,发生张杨等人伪造贵公司印章
私签债券交易协议事件。上述事件经媒体披露后,贵公司收到广西证监局《监督
检查通知书》(桂证检查字 2016025 号),广西证监局检查组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进场对贵公司债券等相关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贵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其他事项说明段披露了上述事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2018 年 4 月 19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德师报(审)字(18)第 S0027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认为:“国海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19 年 3 月 21 日,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德师报(审)字(19)第 S00103 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国海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2018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决定解除对发行人采取的相
关限制业务措施,恢复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新开证券账户及受理债券承销业
务有关文件。目前发行人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内控管理全面强化,内控水平有
效提升,债券承销、资产管理、经纪及其他各项业务运行规范。

    2019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了《关于国海证券

                                    7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事项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函 〔2019〕42 号):“现对你
  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情况出具如下监管意见:未发现你公司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你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我会立案调查”。

        就上述监管措施的法律性质,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受到的上述监管措施为
  监管部门基于监管职能而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性的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同
  时,对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
  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次监管措施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分析,发行人律师认为,债券事
  件已经妥善处置完毕,公司相关业务限制已经解除,相关监管措施所涉行为不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示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认为,债
  券事件已经妥善处置完毕,公司相关业务限制已经解除,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影
  响。

        2、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其他监
  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序                                                      发文        整改
类别           日期      字号            文件名称                                  涉及主体
        号                                                      机关        情况
                       沪证监决   关于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2016 年 4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完 成 国海富兰
        1              〔2016〕23 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月 11 日                                       上海监管局 整改         克林基金
                       号         施的决定
             2017 年 3 〔2017〕14 关于对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完 成 国海良时
        2
             月 16 日 号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监管局 整改           期货
证 券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监 管
             2017 年 7 〔2017〕14 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采   中国证监会 已完成
部 门   3                                                                      国海证券
             月 31 日 号          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   四川监管局 整改
行 政
                                  数措施的决定
监 管
             2017 年
措施                   〔2017〕9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 已完成
        4    12 月 27                                                          国海证券
                       号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西监管局 整改
             日
                       桂证监函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中国证监会 已完成
        5              〔2018〕34 百色平果县教育路证券营业                     国海证券
             月 15 日                                        广西监管局 整改
                       号         部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



                                            8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8 年 3   〔2018〕59 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                  已完成
       6                                                    中国证监会              国海证券
            月 23 日    号         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                  整改
                                   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
            2018 年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施字                                中国证监会       已完成
       7    12 月 29               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                         国海证券
                        〔2018〕37                          陕西监管局       整改
            日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
            2019 年 5   〔2019〕46                          中国证监会       已完成
       8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国海证券
            月 23 日    号                                  江苏监管局       整改
                                   函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
                        股转系统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6 年 5                                       业股份转让       已完成
       9                发〔2016〕 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                           国海证券
            月 18 日                                        系统有限责       整改
                        51 号      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任公司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全 国 中 小 企
                        股转系统
            2016 年 8              司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 业 股 份 转 让   已完成
       10               发〔2016〕                                                  国海证券
            月 16 日               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 系 统 有 限 责   整改
行业                    210 号
                                   定                       任公司
自律
                                                            全国中小企
组织                    股转系统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6 年 9                                       业股份转让       已完成
的自   11               发〔2016〕 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                         国海证券
            月 30 日                                        系统有限责       整改
律监                    315 号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任公司
管措
          2017 年 3                                         深圳证券交       已完成
施及   12                     /    约见谈话函                                       国海证券
          月8日                                             易所             整改
交易
          2017 年 8     〔2017〕23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 国 证 券 业   已完成
所约   13                                                                           国海证券
          月9日         号         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协会             整改
  谈
          2017 年
                      〔2017〕46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业 已完成
       14 12 月 13                                                              国海证券
                      号         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     协会       整改
          日
                      公司业务                                全国中小企
          2018 年 4 部发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业股份转让 已完成
       15                                                                         国海证券
          月 27 日 〔2018〕 司的监管意见函                    系 统 有 限 责 整改
                      468 号                                  任公司
                    诸公消(即)
          2016 年 7                                           诸 暨 市 公 安 已 完 成 国海良时
       16           字〔2016〕第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月 16 日                                            消防大队       整改       期货
                    0553 号
其他                  桂市国税
                                                              桂林市国家
          2018 年 3 稽处                                                 已完成
       17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局稽查        国海证券
          月 19 日 〔2018〕1                                             整改
                                                              局
                      号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9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前述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上述
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列示的重大违
法行为,且目前已经得到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监
管措施、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配股发行不会构成实质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审
计机构对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意见书也表明,未发
现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鉴于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上述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列示的重大违法行为,且目前已经
得到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事
项对本次配股发行不会构成实质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计机构对发行人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意见书也表明,未发现发行人治理结构和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鉴于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问题二、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到
期未及时延期、直到 2018 年 12 月 10 日才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延期的原因,两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生产经营及合规运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
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股东大会有效期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之“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
况”之“(二)本次发行概况”之“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补充披露本


                                   10
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到期未及时延期、直到 2018 年 12 月
10 日才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延期的原因,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生产经营及合
规运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形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到期,鉴于
本次发行尚未完成,为保持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自审议通过后一直有效,且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的 12 个月。

    二、发行人未在前次股东大会有效期内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到期。201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本
次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未能获得正式核准文件。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因债券事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要求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鉴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尚未最终下达,对债
券事件的影响尚无法评估,所以发行人未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之前召开股东大会
延长 2016 年配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2017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
求发行人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聘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提交审计报告。结合上述情况,从谨慎推进
再融资工作开展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发行人认为,须在完成相关整改工
作,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及中国证监会
的核查验收,相关条件完全成熟后,再召开股东大会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效期。

    2018 年 9 月,经核查验收,监管部门解除对发行人采取的相关限制业务措
施。经对比配股发行条件,发行人仍然符合各项配股发行条件,继续推动本次发

                                     11
行已经具备可行性。结合监管部门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的政策导向,以
及发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重新召开了股东大会对
本次配股事项进行延期,并获股东大会高票通过。

    三、两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期后的效力状态和 2018 年发行人重新召
开的股东大会有效性问题,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所涉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之专项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
行相关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并非无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发行人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
直有效,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衔接,系对原决议有效期
的确认。就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过期未及时延期事项,发行人已按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确认本次发行有关决议的效力,本次发行也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关股东大会乃系股东真实意思
表示,且履行了合法合规决策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能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延长
本次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主要是基于当时不确定性因素及谨慎推进再融资事
项等考虑,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并非无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
态。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一直有效,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衔接,
系对原决议有效期的确认。就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过期未及时延期事项,发行人
已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确认本次发行有关决议的效力,本
次发行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关股东大会乃
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了合法合规决策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属于金融行业,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投行、资管、基金、期货

                                   12
等证券类业务,业务经营一方面取决于宏观市场及金融环境的良好稳健发展,另
一方面也取决于自身战略定位、业务拓展、有效管理、合规运营等诸多方面,发
行人所从事业务对资金需求较大,通畅的融资渠道是发行人实现长远发展、保持
稳健增长、防范风险的重要条件,本次发行如果能够成功募集资金,将有利于公
司拓展各条线业务,抓住市场机遇,实现稳健发展,继而更好的回报全体股东。
两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合规运营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
相关整改工作完成,内控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和股东长期回报角度,公司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配股有效期,具有必要
性,且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未能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延长本次
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主要是基于当时不确定性因素及谨慎推进再融资事项等
考虑。发行人属于金融行业,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投行、资管、基金、期
货等证券类业务,业务经营一方面取决于宏观市场及金融环境的良好稳健发展,
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自身战略定位、业务拓展、有效管理、合规运营等诸多方面,
发行人所从事业务对资金需求较大,通畅的融资渠道是发行人实现长远发展、保
持稳健增长、防范风险的重要条件,本次发行如果能够成功募集资金,将有利于
公司拓展各条线业务,抓住市场机遇,实现稳健发展,继而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两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合规运营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
相关整改工作完成,内控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和股东长期回报角度,公司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配股有效期,具有必要
性,且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合法有效。

    问题三、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主要股东变化情况、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履
行完毕,如否,对本次配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就主要股东变更后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四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控股股东


                                  13
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补充
披露了主要股东变化情况、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履行情况以及对本次配股的影
响。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及行政许可程序履行情况

    2018 年 11 月 22 日,广西投资集团与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贺州农投集团”)签订了《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无偿划转协议》,约定贺州农
投集团将持有的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润集团”)85%股权
无偿划转至广西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划转”)。正润集团为上市公司广
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控股股东,持有桂东电力
50.03%股权。目前桂东电力及其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国海
证券 4.12%股权。

    2018 年 12 月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正润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8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8〕207 号),
同意贺州农投集团将持有的正润集团 85%股权无偿划转至广西投资集团。本次股
权划转后,广西投资集团将成为正润集团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及其下属子公
司(含桂东电力)预计合计持有国海证券 1,331,373,69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58%,广西投资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由于本次股权划转导致广西投资集团间接持有桂东电力、国海证券股份比例
均超过 30%,广西投资集团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桂东电力、国海证券股份义务。同时,公司按《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广西投资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 年 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豁免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 号),核
准豁免广西投资集团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桂东电力的要约收购义务。2019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
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44 号),核准广西投资集团成为国海证券实际
控制人。2019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豁免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14
公司要约收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33
号),核准豁免广西投资集团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国海证券 173,665,568
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公司 1,331,373,692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8%
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出具日,广西投资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1,959,6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34%;通过中恒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0,756,3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通过广投金控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992,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通过桂东电力及其子公司广西永盛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73,665,5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2%。综上,广西投资集团
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31,373,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自 2001 年发行人增资扩股以来,广西投资集团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桂东电力一直为主要股东。长期以来,广西投资集团、桂东电力严格按照上市证
券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权,积极支持发行人发展,推进发
行人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本次股权划转是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产业
战略性调整和资源整合的发展要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产业
战略性调整、资源整合需要情况下作出的统一决策,旨在强化原有自治区国资管
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将正润集团相关产业板块纳入广西投资集团
统一运营管理,优化自治区内国有电力资源和铝产业资源配置和管理层级。本次
股权划转有利于整合自治区内的国有企业优势资源,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自治区
内的国有企业,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本次变更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造成影响。

    根据广西投资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广西投资集团承诺,“1、本集团成为
国海证券控股股东后,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国海证券
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2、除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外,本集团成为国海证券控股股东后,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
内对国海证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15
划,也不存在就国海证券业务处置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完成后,如将来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与国海证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
施上述重组计划,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本集团成为国海证券控股股东后,未来 12 个月
内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国海证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
计划,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与国海证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若未来本集团及一
致行动人拟对国海证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截至本承诺出具日,
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国海证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不存在对国海证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不存在其他对国海证券的业
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未来若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根据业务发展和战
略需要对国海证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股权划转是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战
略性调整、资源整合需要情况进行,间接导致广西投资集团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上市
地位和独立性,亦不会影响本次配股的发行条件。根据广西投资集团出具的《承
诺函》,“成为国海证券控股股东后,未来 12 个月内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改变国海证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与国
海证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
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若未来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拟对国海证券董事会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划转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发
行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6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划转是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战略性
调整、资源整合需要情况进行,间接导致广西投资集团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上市地
位和独立性,亦不会影响本次配股的发行条件。根据广西投资集团出具的《承诺
函》,“成为国海证券控股股东后,未来 12 个月内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
变国海证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与国海
证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若未来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拟对国海证券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划转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发行
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问题四、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因债券违约、股权质押式回购违约等诉讼
事项,补充披露应对相关风险的措施并做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结合报告期内
的诉讼事项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七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重大担保、诉
讼、其他或有事项、承诺和重大期后事项”之“(二)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中,
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因债券违约、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等诉讼事项及应对相关风
险的措施。并在配股说明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四)销售交易业务风险”、“(五)
投资管理业务风险”及“(六)信用业务风险”、第三章 风险因素之“二、与发
行人经营及业务相关的风险”之“(四)销售交易业务风险”、“(五)投资管理业
务风险”及“(六)信用业务风险”披露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涉诉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
况如下: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诉讼事项



                                     17
    1、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石某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
券数量合计 70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合计 11,000 万元。2018 年 4 月 2 日、4 月
27 日,石某部分购回共 650 万元。因石某在上述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项下股票
质押回购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最低线,2018 年 5 月 15 日,彭某、韦某某
承诺“因任何原因任何时间石某未按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本担
保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石某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
义务,彭某、韦某某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某返还本金 10,350 万元,并支付利息 152.46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
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彭某、韦某某对石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7 月 2
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石某、彭某、韦某某价值人民币 10,502 万元的
财产。2018 年 8 月 28 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
年 5 月 27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4 月 19 日通
过场内处置的方式实现部分债权,诉讼请求已根据实际情况当庭变更,本金调
整为 8,619.34 万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变),2019 年 7 月 2 日,法院作
出《民事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623 号),判决被告石某支付公司本金
8,619.34 万元,利息 62.85 万元,违约金 150.84 万元;公司有权对石某质押给
公司的 1,775.72 万股股票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彭某、韦
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于被告未签收判
决书,法院已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开始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该事项尚未有其他
进展。

    2、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
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1,400 万股,初始交易金
额为 11,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被告部分购回共 8,744.5 万元,尚有
2,255.5 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8 年 7 月 6 日,
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
被告质押给公司的标的证券 7,709,996 股,所得价款在被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


                                     18
括剩余融出资金本金 2,255.5 万元、未付利息为 136.28 万元(利息应计至债权实
现为止)、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2018 年 11 月 6 日,
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告名下 7,709,996 股股票,公司在融资本金 2,255.5
万元及利息 136.28 万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此后利息以 2,255.5 万
元为基数,按 7.2%/年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
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未签收相关文书,法院已通过公告送达。该事项尚未有
其他进展。

    3、2016 年 7 月 15 日,公司与何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署《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截
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被告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2016 年 10 月 17 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
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 548 万股、96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 5,900
万元、9,900 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 865 万元、1,475 万元)违约事项,分别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 5,035 万元、8,425 万元;支付利息 32.73 万元、54.76
万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止);违约金、滞纳金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
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 8 月 14 日,法院分别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 5,068 万元以及 8,480 万
元财产。2019 年 1 月 30 日,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 年 3 月 28 日,
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 01 民初 808 号、〔2018〕桂 01 民初 809
号),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对本案管辖权裁定不服,向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6 月 14 日,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辖终 27 号、〔2019〕桂民辖终 28 号),裁定驳回被告关于管辖权
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8 月 7 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判决。
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与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 年 4 月 12 日,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19
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50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3,5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被告部分购回共 185 万元,仍有 3,315 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
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3,315 万元,并支付利息 40.30 万元(按照合同
约定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9 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
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
全部诉讼费用。2019 年 3 月 11 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 年 7 月 30 日,法
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 3,315.00 万元,利息 40.30 万元,违约金 436.88
万元,滞纳金 0.64 万元;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 500 万股股票的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5、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与邵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截至
2018 年 8 月 8 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
被告于 2017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
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5,981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20,000 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
2,000 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18,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167.78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8 日止),违约金、滞纳
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已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9 月 13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
桂民初 40 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18,167.80 万元的财产。经被告与公司
协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向法院申请对邵某持有的部分财产解除保全(包
括 148.07 万股标的股票及 1,855 万元财产);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 40 号之一),裁定准予解除部分财产保全。
本案拟定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开庭审理。因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延
期审理。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6、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司与匡某(以下简称“被告”)开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578.51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4,8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被告部分购回共 1,290 万元,尚有 3,510 万元未按照业务协


                                    20
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3,51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37.48
万元(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含当日)止),违约金、滞纳
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
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9 月 18 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3,547.48 万元的财产。2019 年 5 月
27 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7、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
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 年 3 月 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合计 4,821 万股,初始交易金
额为 50,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被告补充质押共 1,020 万股,部分购
回共 3,000 万元,仍有 47,000 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
务。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47,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250.54 万元(暂按照合同约定
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
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9 月 27 日,
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47,250.54 万元的财产。2019 年 1 月 28 日,被告
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 46 号之一),
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接到法院通知,被告
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2019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事项
尚未有其他进展。

    8、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与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6 年 11 月 18 日,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合计 10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6,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被告部分购回共 3,200 万元,仍有 2,800 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
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2,800 万元、利息 33.60 万元(以本


                                     21
金 2,8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0%,从 2018 年 9 月 20 日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
偿本息之日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 年 1 月 2 日,法院受理本案。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2,896.60 万元的财产。
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
料。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019 年 3 月 27
日,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 01 执保 62 号),对被告
的银行存款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19〕桂 01 民初 2 号),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2019 年 5 月
12 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9、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之后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
数量合计 139.77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3,7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
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9 年 1 月 2 日,公
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3,700 万元,
并支付利息约 45.63 万元,违约金 85.10 万元(利息、违约金暂按照合同约定计
算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含当日)),滞纳金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
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
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2019 年 1 月 7 日,法院受理本案。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同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3,830.73 万元的财产。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019 年 3 月 27 日,法院作出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 01 执保 61 号),对被告的房产、银行
存款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
桂 01 民初 17 号),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 年 5 月 12 日,
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0、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


                                    22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之后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
券数量合计 230.00 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6,5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
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2019 年 1 月 2 日,
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6,5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约 80.17 万元,违约金 152.75 万元(利息、违约金暂按照合同约
定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含当日)),滞纳金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
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2019 年 1 月 7 日,法院受理本案。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同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6,732.92 万元的财产。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已
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019 年 3 月 14 日,法院作
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 01 执保 60 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
等资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
桂 01 民初 18 号),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 年 5 月 12 日,
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1、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与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
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
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 2018 年 7 月 5 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
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被告与公司协商,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2018 年 11 月 21 日,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诉。因被
告未能按照协商一致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向广西南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签订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4,620 万股,初
始交易金额为 18,000 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 660 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
令被告返还本金 17,34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531.76 万元(以本金为基数,按


                                    23
年利率 8.0%,从 2018 年 12 月 20 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7 日),利息、违约金、
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
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 年 5 月 17 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 01 民初 2059
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9 年 5 月 24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
桂 01 民初 2059 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名下价值 17,871.76 万元的财
产。 2019 年 6 月 25 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 01 执保
172 号),法院已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冻结。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
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将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配股说明书
出具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2、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贵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
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
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利息、
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 2,488.15 万元(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均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
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

    2019 年 7 月 16 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 01 民初 2564
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截至本配股说明书出具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
展。

    (二)资产管理业务诉讼事项

    1、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国海金贝壳赢安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
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2016 年 6 月 29 日,
公司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

                                     24
52,513,698.63 元;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兑付债
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集合计
划在债券到期日无法收回债券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 年 12 月 22
日,法院裁定:公司诉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
保有限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公司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认为应根据《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 年 3 月 12 日,
公司收到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8 苏 13 民破 1 号之二),裁定受理江
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已按要求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 8 月 29 日,法院对关宏及陈厚华所持有的宿迁中联保税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厚基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2018 年 10 月 12 日,法院对该案进
行了证据交换和开庭,2019 年 2 月 20 日,法院再次开庭。2019 年 3 月 4 日,法
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
桂 01 民初 417 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公司兑付债券本金 5,000 万元和利息
251.37 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30.44
万元由中联物流、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承担。同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
书》(〔2016〕桂 01 民初 417 号之二),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宿迁分行的起诉。由于关宏、陈厚华等均未签收裁判文书,目前法院正在
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国海明利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进
取级委托人杨艳青未按约向该集合计划追加资金以用于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当
期优先级预期收益,也未按约定追加资金进行补仓,出现违约行为。2017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代表国海明利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艳青支付资金 6,822.60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之后的另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广西明利集


                                    25
团有限公司、林军作为共同被告。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 年 12 月 6
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尚未宣判。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三)控股子公司投资业务诉讼事项

    1、公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以自有资金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认购中联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 2,000.00 万。因发行人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
息。2016 年 7 月 1 日,国海良时期货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 2,196.64
万元;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兑付债券本息承担
连带责任;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 年 8 月 21 日,法院判决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2018 年 3 月 12 日,法院裁定受理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 年 6 月 19 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
中联物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国海良时期货此前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
2018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9 年 1 月 2 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二次、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 年 3 月 4 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该事项
尚未有其他进展。

    2、公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由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发行的“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 1 期”私募债
1,000 万元。因债务人百花医药未能按期支付债券本息,构成违约,该债券担保
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鑫公司”)未履行代偿义务。

    2016 年 11 月 8 日,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委托广西北部
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交所”)提起诉讼,要求百花
医药偿还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鼎盛鑫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 年 2 月 14
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已查封百花医药、鼎盛鑫公
司多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2017 年 8 月 16 日,法院判决百花医药偿还北部湾


                                    26
产权交易所本金及利息,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 年
10 月 10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百花医药破产重整一案,指定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 年 1 月 20 日,国海良时期货委托北部湾
产交所参加了百花医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该事项尚未
有其他进展。

    3、2012 年 6 月 18 日,公司之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与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精密部件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国海创新资本向
精密部件公司投资 3,000 万元,并与精密部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韩国某公司对本
次投资交易中涉及的股权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事宜作出补充约定。同时,韩国
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某某出具《承诺与保证函》。根据《股权回购协议书》约
定,如果精密部件公司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或出现任何重大不
利变化致使精密部件公司不可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则国海创新
资本有权要求精密部件公司或韩国某公司回购公司所持股权,精密部件公司和韩
国某公司应对回购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精密部件
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完成上市,已触发前述回购条件。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国
海创新资本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3 月 10 日,法院判令精密
部件公司、韩国某公司、崔某某支付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4,174.12 万元,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2018 年 4 月 19 日,法院裁定受理精密部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之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及其他股东签署协议,约定由国海
创新资本对科技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并载明业绩保
障以及回购条款。因科技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承诺,2016 年 7 月 13 日,国
海创新资本与陈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求陈某某回购国海创新资本持
有的科技公司股权,合计价款为人民币 1300 万元。因陈某某未能履行《股权转
让协议书》的约定,未支付任何股权回购款,国海创新资本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9 月 22 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针对陈某某持有的银行
账户、科技公司股权及其他 4 家公司的股权,国海创新资本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措
施。2019 年 3 月 14 日,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国海创新资本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合计


                                   27
人民币 1,30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被告未签收裁判文书,目前法院
正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二、应对相关风险的措施

   (一)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对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
设立专业的风险管理部门,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决策支持,为各业务条线风险控
制专业委员会提供风险管理策略和建议,督导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
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配备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人员,确保公司能够对各类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与计量、监测、处置。

   公司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涵盖各风险种类、各业务条线及子公司的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公司通过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方案及风险限额指标,逐级分解
执行,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公司不断优化风
险事项报告机制,建立完善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机制,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
状况。公司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风险计量模型,建立完善风险
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公司按照风险全覆盖的要
求,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监督的风险管理体制,加强风险管控,
堵住风险隐患,防范各项风险。

   (二)信用业务风险管理

   公司加强信用业务风险管理,对信用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组织完善、
分工明确的分级授权机制。信用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业务
征信授信环节中,由业务引入部门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公司统一实施征信评分、
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分级授权原则审批、确定并发放授信额度。贷后阶段,公
司对存量项目和客户信用账户实行集中监控、提前预警,防范客户违约风险。2018
年以来,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监管新规,不断完善信用业务制度体系建
设,新制订或修订了包括《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
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市场及交易规则的变化,审慎

                                   28
设置监控指标和阀值,进行盯市和预警,调整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
围、质押率、折算率,及时揭示业务风险动态变化,严格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对公司自营投资采取分散化的资产配置策略,年
初由董事会、股东大会确定整体投资规模和风险限额,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风
险管理架构实行逐级分解和监控管理。公司通过加强市场研究,提高市场研判能
力和水平,完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监控、报告等措施,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公司通过全面风险管理系统、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业务的资产配置、持仓规模和
盈亏指标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行业通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指标、模型
体系,包括在险价值(VaR)、分项业务敏感性指标等,加强市场风险的量化分
析,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同时,公司通过建立交易对手评价标准和交易对手库,
建立信用债券评价标准,严格控制组合久期及杠杆率等指标,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严格防范和控制自营业务风险。

   (四)投资管理业务风险管理

   就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公司已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于市场风险,建立了严格的止损
机制,针对不同的产品设定了预警线和止损线,通过交易系统的风险监测工具及
时进行预警及止损,确保将市场风险降低到最小范围;对于信用风险,建立了严
密的宏观经济研究体系、信用评级技术体系和防雷体系,通过宏观面的持续跟踪,
避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重大失误;对于流动性风险,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
对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动态监测和控制;对于操作风险,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每个
操作环节进行风险监控,多人多岗位复核,同时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关风控
参数,确保符合相关监管及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及产品层面的分散度要
求,力争将操作风险降至最低。

   就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而言,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海创新资本开展私募基金
管理业务,国海创新资本已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
架构,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并实施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报告及应急机制。
同时,国海创新资本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


                                  29
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信息系统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
送风险。

    三、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四)销售交易业务风险”、“(五)
投资管理业务风险”及“(六)信用业务风险”、第三章 风险因素之“二、与发
行人经营及业务相关的风险”之“(四)销售交易业务风险”、“(五)投资管理业
务风险”及“(六)信用业务风险”披露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一)销售交易业务风险

    公司销售交易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市
场行情走势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证券行情持续走强时,自营业务能为公司带来
业绩的迅速增长,而在证券行情持续低迷时,自营业务则可能出现亏损,证券自
营业务存在明显的随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较
少,缺乏有效的对冲机制和金融避险工具,在证券市场大起大落的情况下,证券
公司难以通过证券投资组合策略、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市场波动的风险,从而造
成证券自营业务收益率与证券市场整体景气程度高度相关。证券市场波动将对公
司证券自营业务收益率产生较大的影响。如国内经济环境出现极端不利情况,公
司持有的债券因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违约时,公司需下调
相关债券估值或计提大额的减值准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产品包括债券、股票、基金等。尽管公司自营
投资一直偏好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投资比重较小,同时注重提高投
研实力,强化资产池的筛选机制,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但仍
然无法完全避免证券市场低迷的系统性风险带来的自营业务风险。

    (二)投资管理业务风险

    就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费模式主要依据管理资产的规模收
取管理费,不承担管理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因此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主要依赖于管
理资产的规模,此外资产管理业务的另外收费来源为业绩报酬,当受托资产取得
超额业绩报酬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按一定比例或标准计
提业绩报酬。投资业绩一方面受证券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投资证

                                     30
券自身固有风险的影响,公司在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时,可能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市场信用风险爆发或管理人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投资管理业绩波动,出现募集资金
投资收益率无法达到理财产品投资人期望水平的情形,从而影响资产管理业务规
模的拓展,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水平。而且,委托人可能基于自身预期而
向公司主张收益,而使公司面临仲裁及诉讼风险。

    就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而言,在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
主要风险包括:(1)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2)投资管理风险。投资管
理风险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不善、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投资标的投后管理不善、
投资标的估值下降等风险。(3)投资退出风险。投资退出风险包括投资基金到期
但投资标的尚未退出的风险、投资退出方案制订不合理或退出实施不顺利从而影
响投资收益兑现的风险以及投资标的因受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
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资金退出的风险。

    (三)信用业务风险

    公司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公司在信用业务开
展过程中通过客户适当性管理、征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风控指标管理及维
持担保比例的盯市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严格的风险管控,但仍可能存在因质
押担保物或质押股票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
款项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
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上述诉讼事宜多数乃系发行人
开展信用业务和投资业务产生,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诉讼量较大,主要是因为
2017 年以来,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下滑,融资方所持股份市值发生较大下跌导致
无法及时偿还融资,对于该类业务产生的诉讼,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包括申请法院保全资产,以覆盖应收本金及利息等。而随着证券二级市场逐渐回
暖,相关融资方的融资危机有望逐渐释缓,发行人也将逐渐收回融资金额。发行
人因为投资业务产生的违约诉讼,主要是因为相关证券的发行人无法偿还借款本


                                  31
息或被投资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结
合违约主体资信状况及投出资金可收回情况,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总体而言,
发行人对相关方提起诉讼有利于发行人追回资金,保障发行人利益。截至目前,
相关诉讼事项并未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问题五、请补充披露主要股东的认购计划,是否履行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回复:

   一、本次配股主要股东的认购情况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配股存在发行失
败的可能”中补充披露本次配股主要股东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2016 年,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荣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公
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8 家股东出具了以现金全额认购可配股份的承
诺函。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认购承诺函,具体如下:“贵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等议案。我司拟全额认购贵公司本次配股可
配售股份,特出具承诺如下:

    “1、我司将根据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贵司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
次配股方案确定的我司可配售的股份。若本次配股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我司将按照证监会最终核
准的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

    2、我司拟用于认购本次配股项下可配售股份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
我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我司将在本次配股方案获得贵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报经证监会

                                    32
核准后履行上述承诺。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证监会作出关于配股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我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除控股股东之外,2018 年 11 月以来,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
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荣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5 家股东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将以现金
方式全额认购根据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可配售股份。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
具之日,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履行出具承诺函的相关国资
审批手续。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公司已
全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配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配售数
量的 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
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认购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承诺函真实、
有效,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目前正在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西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于发行人本次配股股东
大会前承诺根据本次配股登记日所持股数量认购本次配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基于对发行人长期发展的认可自愿参
与配股,并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函或正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配股出具承诺函尚在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不会对
本次配股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33
第二部分:财务问题

    问题六、请申请人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
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
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
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财务性投资情况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七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之“(三)财务性投资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财务性投资行为属于证监会再融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4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金融类企业,属于上述证
监会再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以及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配
股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单位:万元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末公允价值         期末公允价值         期末公允价值

债券                  830,550.00        1,153,901.69          773,452.01           774,472.68

基金                   12,706.96           23,403.11             5,222.62           14,271.12

股票                   20,906.28          132,828.28           23,032.15            52,022.92

其他                    2,819.98            4,037.34           18,593.71            18,047.30

 合计                 866,983.22        1,314,170.43          820,300.49           858,814.03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866,983.22 万元,期限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8-12-31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平均到期期限
       注
债券                                         830,550.00                                 483 天
基金                                          12,706.96                                 不适用
股票                                          20,906.28                                 不适用
其他                                              2,819.98                              不适用
            合计                             866,983.22

   注:债券主要是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35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科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1,326,435.10 万元,期限
 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9-6-30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平均到期期限
     注
 债券                                     1,079,017.55                                     667 天
 公募基金                                     108,848.51                                   不适用
 股票                                          63,393.16                                   不适用
 银行理财产品                                  34,582.00                                   不适用
 券商资管产品                                      5,122.69                                不适用
 其他                                          35,471.18                                   不适用
                   合计                   1,326,435.10

     注:债券主要是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1,006,205.12          408,300.84        166,985.66        38,865.94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107,821.77           178,062.47        234,454.54       533,069.29

其中:基金及基金专户理财        45,497.39            57,228.34        140,327.43       151,616.64

     股票                       13,759.03            23,532.26         21,052.56        44,129.65

     银行理财产品               24,340.00            27,527.00         14,851.00        51,807.00

     集合理财产品                  710.69            41,894.10         28,419.94        12,223.32

     股权投资                   23,514.67            27,880.77         29,803.62        24,474.12

     其他                                 -                    -                 -     248,818.56

            合计              1,114,026.89          586,363.31        401,440.20       571,935.23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114,026.89 万元,期限结构


                                              36
如下:

                                                                       单位:万元
                                                   2018-12-31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平均到期期限
                     注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1,006,205.12                         400 天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107,821.77
其中:基金及基金专户理财                    45,497.39                      不适用
       股票                                 13,759.03                      不适用
       银行理财产品                         24,340.00                     3 个月内
       集合理财产品                            710.69                      不适用
       股权投资                             23,514.67                      不适用
       其他                                          -                              -
              合计                        1,114,026.89

   注: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主要是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
报科目,在“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中列示。

       4、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持有其他债权投资 1,163,989.02 万元,主要是
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期限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19-6-30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平均到期期限
金融债                                           31,873.52                     531 天
企业债                                         137,103.79                      776 天
公司债                                         134,970.44                      767 天
其他                                           860,041.27                      499 天
合计                                         1,163,989.02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7
                                                                 单位:万元
                                                              2019-6-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合计                                                               7,500.00

       6、借予他人款项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末,除公司信用业
务等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外,公司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7、委托理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委
托理财的情形。

       8、其他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
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
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
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
要目的。

       按照上述规定,除已经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
工具投资”的财务性投资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主要是公司下属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国海创
新资本的对外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38
                                                                                    单位:万元
                                                                                         是否纳
序                  基金成    国海子公司                              国海子公司
      基金名称                              持股占比    基金期限                         入合并
号                  立时间      出资                                    身份
                                                                                           报表
     厦门国海坚
                                                                      国海创新资
     果创业投资     2013 年                              2021 年
1                              4000.00       31.62%                   本为有限合           否
     合伙企业(有     5月                                 12 月
                                                                          伙人
       限合伙)
     广西国海玉
     柴金投创业                                                       国海创新资
                    2015 年                              2022 年
2    投资合伙企                9000.00       35.57%                   本为有限合           否
                     10 月                                10 月
     业(有限合                                                           伙人
         伙)
     杭州国海鑫
                                                                      国海创新资
     盛股权投资     2018 年                             2023 年 5
3                              2000.00       15.77%                   本为普通合           否
     合伙企业(有     5月                                  月
                                                                          伙人
       限合伙)
     青岛国海慧
                                                                      国海创新资
     航投资合伙     2019 年                             2022 年 2
4                             6,000.00       20.00%                   本为普通合           否
     企业(有限合     2月                                  月
                                                                        伙人
         伙)

                                                                                    单位:万元

序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基金名称
号                  2019 年 6 月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厦门国海坚果
     创业投资合伙
1                        3,868.97        3,863.24      3,815.03       3,943.84          3,955.89
     企业(有限合
         伙)
     广西国海玉柴
     金投创业投资
2                        8,886.43        8,909.17      8,945.17       9,282.94          9,257.88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杭州国海鑫盛
     股权投资合伙
3                        1,972.84        1,979.01             -                 -                -
     企业(有限合
         伙)
     青岛国海慧航
4    投资合伙企业        6,000.00               -            -              -                   -
     (有限合伙)
       合计             20,728.24    14,751.42      12,760.20       13,226.78         13,213.77




                                           39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1,326,435.10 万元、其他
债权投资 1,163,989.02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7,500.00 万元,以及计入长
期股权投资的其他财务性投资 20,728.24 万元。

    9、公司拟实施的财务投资情况

    作为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投资业务属于公司常规开展的业务之一。公司分别
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其中非权益类
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最大业务规模为公司净资本的 400%,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
的最大业务规模为公司净资本的 50%。公司将在授权额度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与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市场分析判断进行自有资金证券投资管理。

    (三)公司对外投资出于公司主营业务需要,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其他权益
工具和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合计 2,518,652.36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6 月末总资产比例 35.74%,占公司 2019 年 6 月末净资产比例为 175.40%。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公司持
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于
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需要。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特别是
创新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适时扩大包括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在内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二)加大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入,增强
资产管理业务能力;(三)扩大自营业务投资规模;(四)加大投资银行业务投入;
(五)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加大 IT 技术平台建设投入。

    1、本次募集资金是提高核心净资本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的需要

    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修
订稿),并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从新规定来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向“净

                                     40
资本+流动性”方向转变,未来监管层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将进一步趋严,净资本
被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只有股权融资才能计入核心净资本,次级债
将不计入核心净资本,股权融资成为证券公司除留存收益外补充核心净资本的唯
一途径。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净资本规模为 134.88 亿元,其中次级债券计
入规模为 22.54 亿元,核心净资本规模为 112.34 亿元,距离排名前列的券商仍
有一定差距,在新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下,未来行业在资本方面的竞争将日
趋激烈,公司应提前布局,通过再融资提高公司核心净资本规模,改善自身提高
净资产收益率的模式,平滑业绩波动,在新一轮行业转型和创新业务开展中争取
先机。

    2、本次募集资金是满足风险控制预警标准和监管标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

    公司预计未来各业务条线需新增投入资金较大,主要投向信用业务、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零售财富和网络金融、证券自营业务等。按照目前公司
资金存量情况,为满足偿还借款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尚存在一定资金缺口,
公司拟综合使用自有资金、市场募集资金并适当利用债务融资工具满足该等资金
需求。按照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假设该等资金
缺口全部由债务融资满足,预计未来公司部分风险控制指标将低于预警标准或监
管标准。鉴于此,在满足未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使公司所有风险控
制指标符合预警标准和监管标准的要求,公司须尽快补充权益性资本。

    3、本次募集资金能够夯实公司资本实力,有效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证券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自身的资本规模与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息息相关。当前多家证券公司纷纷扩充资本规模,一方面是因为以净资本为核心
的监管要求趋严,另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增强资金实力能明显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
能力。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产品创新不
断涌现,从而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抵御风险能力的高低将
决定公司能否保持核心竞争力以及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本次配股募集资金,
公司的净资本规模可得到进一步扩大,公司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将随之增强。

                                   41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和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结合监管部
门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的扶持政策,公司本次融资规模合理、具有必要
性。

       二、公司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七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
之“(四)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投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
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
益率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均为下属子公司出资设立,具体
情况如下:




                                    42
                                       国海子
                                                          国海子                                                                                           是否向其他   是否纳
序                      基金成立时     公司出    持有占
         项目名称                                         公司身    设立目的       投资方向        投资决策机制          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        方承诺本金   入合并
号                          间         资(万      比
                                                            份                                                                                             和收益率       范围
                                         元)
                                                                                                                       基金整体净收益统一核算。如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
                                                                                  主要投资先                           小于 6%,按全体出资人实缴出资比
                                                                                               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
                                                                                  进制造、节                           例进行分配。如收益率大于 6%,向
                                                                                               4 人,其中 3 名由国海
                                                                   投资非上市     能环保、消                           基金管理人支付净收益扣除 6%收益
     西安国海景恒创业                                                                          创新资本推荐;
1                       2014 年 8 月   4000.00    80%     出资人   企业,实现资   费升级、                             回报后的 20%的业绩报酬,剩余收益       否          是
     投资有限公司                                                                              最终决策应经国海创新
                                                                   本增值         TMT 等 领                            按全体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
                                                                                               资本选派的 3 名成员的
                                                                                  域的早中期                           配。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创业企业                             如有亏损,由全体出资人以其对基金
                                                                                               通过
                                                                                                                       的出资为限按持股比例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优先偿还各方出资本金;其次向有限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    合伙人分配剩余合伙企业资产的 1%;
                                                                                               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    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20%;
     宁波景盛股权投资                                              投资非上市                  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    之后如再有余额,则按照各方实际出
                        2014 年 11                        有限合                  投资非上市
2    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    0.25%             公司股权,分                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    资比例进行分配                         否          否
                        月                                伙人                    公司股权
     伙)                                                           享投资所得                  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如有亏损,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担亏
                                                                                               务的情况,并有权对执    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    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务提出异议              带责任
                                                                                                                       基金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引导基金的出
                                                                                                                       资本金;之后偿还合伙人实缴出资;
                                                                                  互联网及移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
                                                                   主要投资初                                          之后如有余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动互联网、   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
     厦门国海坚果创业                                              创企业及处                                          20%的业绩报酬,剩余 80%的收益按
                                                          有限合                  移动应用、   7 人,其中 3 名由国海
3    投资合伙企业(有   2013 年 5 月   4000.00   31.62%            于快速成长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否          否
                                                          伙人                    电子商务等   创新资本推荐;最终决
     限合伙)                                                      期的企业,实                                        如有亏损,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担亏
                                                                                  领域的早期   策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
                                                                   现资本增值                                          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项目         意方可通过
                                                                                                                       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3
                                                                                                                        基金按“先本后利”原则分配,基金
                                                                                                                        获得收益在偿还合伙人实缴出资后如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
                                                                  开展创业投                                            有余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20%的业
                                                                                 主要投资先     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
    广西国海玉柴金投                                              资活动,通过                                          绩报酬,剩余 80%的收益按全体合伙
                       2015 年 10                        有限合                  进制造业行     5 人,其中 3 名由国海
4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9000.00   35.57%            直接股权投                                            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否   否
                       月                                伙人                    业的早中期     创新资本推荐;最终决
    (有限合伙)                                                  资等获取投                                            如有亏损,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担亏
                                                                                 创业企业       策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
                                                                  资收益                                                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员同意方可通过
                                                                                                                        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基金获得的收益优先偿还各合伙人实
                                                                  通过股权投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    缴出资本金;之后如仍有剩余,则向
                                                                  资或从事与
                                                                                 TMT、新兴      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    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剩余部分
    杭州国海鑫盛股权                                              股权相关的
                                                         普通合                  科技、教育、   3 人,其中 2 名由国海   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   投资合伙企业(有   2018 年 5 月   2000.00   15.77%            投资为主的                                                                                 否   否
                                                         伙人                    文创等产业     创新资本委派;最终决    如有亏损,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担亏
    限合伙)                                                      投资事业,实
                                                                                 领域的企业     策应由全体委员全票同    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现良好的投
                                                                                                意方可通过              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资效益
                                                                                                                        带责任。
                                                                                                                        投资收益优先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    行分配,偿还其实缴出资及固定收益;
                                                                                                决会进行决策。投决会    如有剩余,由劣后级合伙人按出资比
                                                                                                7 人,其中 1 名由国海   例进行分配
                                                                  投资于国内
                                                                                                创新资本选派;最终决    如有亏损,优先扣除劣后级合伙人认
                                                                  外糖业资产,
    南宁南糖产业并购                                     普通合                                 策须经 5 票以上(含)   缴出资后,如仍未能清偿,优先级有
6                      2016 年 7 月    25.00    0.01%             服 务 于 广 西 糖业资产                                                                    否   否
    基金(有限合伙)                                     伙人                                   同意方可通过。          限合伙人以实际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糖业的战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    担补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整合
                                                                                                员(南宁糖业)对投资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对优
                                                                                                决策委员会审议项目有    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及有限合
                                                                                                一票否决权。            伙人的本金偿还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证券行业支持民     2019 年 2      20000.             基金管   帮助有发展     以协议转       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的      基金利润有余额时,基金管理人
7                                               33.33%                                                                                                       否   是
    企发展系列之国     月1日            00                 理人   前景的上市     让、大宗交     业务决策委员会进行      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



                                                                                     44
    海创新 1 号私募                                       公司纾解股   易方式投   决策。业务决策委员     配,收益分配的基准、时间、比
    股权投资基金                                          权 质 押困   资沪深交   会每次由 5 名或以上    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收
                                                          难,更好服   易所上市   的委员参与表决,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务 实 体经   交易的股   由参与决策的委员人     面值;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济,支持民   票         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配权。
                                                          营经济高质              过。
                                                          量发展。
                                                                                  由基金合伙人会议进
                                                          从事股权投              行决策。对基金延期、
                                                          资业务,通              解散、开展项目投资
                                                          过取得、持              等重要事项须经全体     投资收益按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青岛国海慧航投                                                     投资非上
                      2019 年 2   6000.0         普通合   有及处置相              合伙人一致同意;其     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合伙企
8   资合伙企业(有                         20%                         市公司股                                                         否   否
                      月 19 日       0             伙人   关 投 资项              他事项应经认缴出资     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认缴
    限合伙)                                                           权
                                                          目,为合伙              额总和达到或超过有     出资比例分担。
                                                          人获取投资              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回报。                  总和 50%的有限合伙
                                                                                  人同意后作出决议。




                                                                          45
    (二)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西安国海景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
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将其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公司将投资的其他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计入交易
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核算。

    除西安国海景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
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公司不存在实质性上控制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并应
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

    (三)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投资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
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查阅了
发行人自本次配股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2019 年 6 月末的公告、三会
议案及决议等;参照相关规定,核查了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投资情况,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
金、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规模对比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解产
业基金的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
发行人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以及发行人对产业基金的参与程度等,查
阅了发行人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相关合伙协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金融类企业,
属于“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46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等监管要求约定的例外情形。发行人已如实披露
本次配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 2019 年 6 月末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除上述投资外,发行人本次配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
2019 年 6 月末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为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业务的正常发展需要,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核心净资本规模、夯实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
司竞争力、有效提升抵御风险能力,规模合理,具有必要性。发行人投资的产业
基金、并购基金中,除西安国海景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
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外,
不存在公司实质性上控制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
形,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
上述问题执行如下核查程序:1、询问并了解国海证券在判断产业基金是否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并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是否合
理,测试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2、获取国海证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年的投资清单,检查其年末时点投资产业基金的具体情况;3、抽取样
本,审阅相关合同,了解产业基金的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
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国海证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以及国海证
券对产业基金的参与程度等,并评估管理层关于其对产业基金是否拥有权力的判
断是否合理;4、评估管理层在计算产业基金的可变回报量级和可变动性时所使
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合理,同时抽取样本重新测算其可变回报;5、从国海证券
对产业基金拥有的权力、从产业基金享有的可变回报以及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的能力三方面评价管理层的判断是否合理。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对前述基金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方出资不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意见


                                   47
    针对上述问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于 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余额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了相应的审计程序;询问并了解发行人在判断上述基金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合并范围时建立的关键内部控制,并测试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获取发行人于
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的投资清单,抽取样本并审阅相关合同,了解上述基金的
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发行人是
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以及其对上述基金的参与程度等,从发行人对上述
基金拥有的权力、从结构化主体享有的可变回报以及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的能
力三方面评价发行人做出的判断是否合理。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前述基金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在重大
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方出资不构成明股实债的情
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
开始,发行人会计师未单独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财务
报表执行专项审计工作。经查阅发行人 2019 年半年报(未经审计),未发现与发
行人陈述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七、公司 2018 年年报业绩大幅下滑。请公司结合各类资产、各类业务
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投资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并兑付的情形,在配股说明书
中披露分析预计负债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
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 2018 年年报业绩变动情况

       (一)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48
                                                                       单位:万元
                                                                          2018年较2017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年同比变化
       营业收入              186,253.23        212,260.21    265,888.26         -20.17%
       营业利润               55,785.02         14,832.54     56,935.61         -73.95%
       利润总额               55,733.92         14,194.48     56,986.14         -75.09%
        净利润                41,394.60         11,186.97     43,094.47         -74.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845.60          7,314.28     37,576.02         -80.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38,690.88          6,117.19     32,938.86         -81.43%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8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2,260.21 万元,利润总额 14,194.48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14.28 万元,同比下滑 20.17%、75.09%、80.53%。
      2018 年,公司整体业绩大幅下滑,主要是受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成交额萎缩、
      股权融资规模减少等市场因素及公司部分业务受限的不利影响。

          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6,253.23 万元,利润总额 55,733.9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845.60 万元,同比增长 88.72%、245.88%、
      280.65%。2019 年上半年,公司整体业绩好转,主要是受到证券市场回暖等市场
      因素和公司部分受限业务解除限制的影响。

          (二)公司 2018 年经营业绩下滑的原因分析

          证券行业总体的经营情况与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密不可分。
      2018 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困难较多,股票市场一直处于较为
      低迷的状态。股市的不景气直接导致证券行业的经纪、投行、信用等业务规模下
      降,行业整体营业收入和业绩下滑。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8 年
      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为 2,663 亿元,同比变动为-14.46%,实现净利润 666 亿元,
      同比变动为-41.06%。公司业绩变化趋势与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和全行业的业绩变
      化趋势整体保持一致。

          2018 年,从各业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来看,公司企业金融服务业务、销
      售交易业务及零售财富管理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下滑明显,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公司债券承销、资管产品备案和新开证券账户暂停一年,加剧了公司
      业绩下滑。2018 年公司经营业绩分业务情况如下:

                                          49
                                                                    单位:万元
                                                      营业收
                                            营业利              营业成本 营业利润
                                                      入比上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润率              比上年增 率比上年
                                                      年增减
                                            (%)               减(%) 增减(%)
                                                      (%)
零售财富管理业务    73,913.85   67,669.74      8.45    -21.92     -16.35    -6.09

企业金融服务业务    18,920.24   16,080.87     15.01    -57.63     -29.33   -34.03

销售交易业务        32,086.71   17,755.72     44.66     26.49     147.49   -27.06

投资管理业务        56,718.19   40,161.91     29.19     -3.90       2.57    -4.47

信用业务            89,949.68   12,172.88     86.47      1.03     113.73    -7.13


      公司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之一,主要包括股权融资业务、
  债券融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以及新三板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2018 年,股权
  融资审核趋缓趋严,过会率连创新低,证券承销佣金也有所下降,投行类业务竞
  争明显加剧。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公司被暂停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公
  司债券承销业务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2018 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数量
  和规模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2018 年,公司的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为
  18,920.2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57.63%;营业利润为 2,839.37 万元;营业利润
  率为 15.01%,较上年同期减少 34.03 个百分点。

      公司销售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证券自营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其中,公司证券
  自营投资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2018 年,受国内宏观经济下滑及证券行情持续低迷影响,叠加中美贸易摩擦不
  断加剧,公司自营股票投资业务亏损,加之债券市场信用债违约频发导致公司自
  营债券投资业务下调估值和计提减值损失增加,公司证券投资受到不利影响;公
  司金融市场业务主动优化做市策略及模式,提升资本中介业务功能,利率债承销
  排名保持券商前列,业绩实现大幅增长。2018 年公司的销售交易业务收入为
  32,086.7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6.49%;营业利润为 14,330.99 万元;营业利润
  率为 44.66%,较上年同期减少 27.06 个百分点。

      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及代理销售金
  融产品业务等。受证券市场走势低迷及佣金率下降影响,2018 年,以证券经纪
  业务为核心的零售财富管理业务下滑明显。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业绩的下滑和

                                       50
整体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有关,与同行业基本保持一致。2018 年,零售财富管理
业务营业收入 73,913.85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1.92%;营业利润为 6,244.12 万
元;营业利润率为 8.45%,较上年同期减少 6.09 个百分点。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
金业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发展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稳步发展。2018 年,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收入为 56,718.1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90%;营业利润为
16,556.28 万元;营业利润率为 29.19%,较上年同期减少 4.47 个百分点。

    公司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2018 年,受证券
市场持续低迷影响,行业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规模萎缩,违约事件
显著增加,公司对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导致公
司业绩下滑。2018 年,信用业务收入 89,949.6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3%;
营业利润为 77,776.80 万元;营业利润率为 86.47%,较上年同期减少 7.13 个百分
点。

       二、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发行人已经在配股说明书第七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重大担保、诉
讼、其他或有事项、承诺和重大期后事项”之“(二)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中
补充披露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具体如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未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如下:

        涉诉案件              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                    备注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产生的,公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司作为案件的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裁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股票质押式回购诉讼事
                       定客户归还本金以及利息等,公司已按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项 12 起诉讼案件
                       照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不需要计提   况、(一)股票质押式证
                       预计负债                             券回购诉讼事项”第
                                                            1-12 项

                                      51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公司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作为管理人,有义务履行管理职责,代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   表管理计划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追究资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券 2 期违约事项         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发行人及保证人的
                                                              况、(二)资产管理业务
                        违约责任,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诉讼事项”第 1 项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公司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杨艳青、广西明利集团    作管理人,有义务履行管理职责,代表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有限公司及林军合同违    管理计划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追究资产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约事项                  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及资金补偿
                                                              况、(二)资产管理业务
                        方的违约责任,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诉讼事项”第 2 项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已经按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2013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   照会计准则调减 1,600 万元估值,不需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券 1 期违约事项         要计提预计负债                        况、(三)控股子公司投
                                                              资业务诉讼事项”第 1
                                                              项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已经按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
                        照会计准则调减 1,000 万元估值,不需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1 期私募债违约事项
                        要计提预计负债                        况、(三)控股子公司投
                                                              资业务诉讼事项”第 2
                                                              项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公司子公司投资股权,交易对方股权回
国海创新资本股权投资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购违约,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调减
业务诉讼事项(某精密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2,571.85 万元估值,不需要计提预计负
部件公司)                                                    况、(三)控股子公司投
                        债
                                                              资业务诉讼事项”第 3
                                                              项
                                                              诉讼事项详见本反馈意
                                                              见回复问题四回复之
国海创新资本股权投资    公司子公司投资股权,交易对方股权回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
业务诉讼事项(某网络    购违约,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调减      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情
科技公司)              288.22 万元估值,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况、(三)控股子公司投
                                                              资业务诉讼事项”第 4
                                                              项

    公司的诉讼案件主要为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权人及资金
融出方,向法院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等,上诉案件中公司均为原


                                       52
告,不涉及预计负债的确认,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三、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一)公司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其他会计法
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了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

    1、2016-2018 年公司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以下会计政策

    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资产负债
表日对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
值,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
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
靠计量的事项。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到的各项事项:1、发行方
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
生违约或逾期等;3、本集团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
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者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
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导致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
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
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
可计量,包括: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或提供的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与
能力逐步恶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出现了可能导致该组金融资产无法支
付的状况;7、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2019 年起公司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以下会计政策
    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除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外,公司


                                   53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
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
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除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作为减值损失或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
入当期损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
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
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
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
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如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同一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预计存续期的类似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的外
部市场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3)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
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4)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5)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6)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
发生显著变化;
    (7)实际或预期增信措施有效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54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
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公司历史数据的
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
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
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
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公司预期对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
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
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
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
实。

    (二)公司主营业务的金融资产减值情况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和于 2018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科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
示;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科目,在“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项目中列示;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科目,在“债权投资”项目
中列示;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


                                    55
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收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
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在“其他资产”项目中列
示。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零售财富管理业务、企业金融服务业务、销售交易业务、
信用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其中,公司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业务主要
是销售交易业务(主要是证券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涉及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主要是其他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
收账款、融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

    1、销售交易业务涉及金融资产减值情况

    公司销售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证券自营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公司自营业务主
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公司自营投资证
券按照交易目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和其他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外,公司因“债券事件”接
回的事涉债券计入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1)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估值调整情况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
债券出现违约合计投资成本约 12.02 亿元,占公司所持有债券总规模 3.54%,综
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涉及诉讼纠纷及重组计划安排等情况,公
司已调减上述债券估值 1.88 亿元。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中违约债券合计投资成本(全价)
约 12.58 亿元,占公司所持有债券总规模 3.30%,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财务状况、涉及诉讼纠纷及重组计划安排等情况,公司已调减上述债券估值 1.87
亿元。

    (2)其他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债券、股票、基金、集合计划、股权投资等。公
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56
发生减值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合计投资成本为 37,151.47 万元的
金融资产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为 14,733.16 万元,其中 2018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204.0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项目             产减值准备      2018 年增加         减值准备
                           2018 年初余额                       2018 年末余额
按公允价值计量:

债券                              3,000.00        1,000.00            4,000.00

股票                              1,311.91        4,015.83            5,327.74

基金及基金专户理财                 475.86         1,159.46            1,635.32

证券公司理财产品                   169.50           740.53              910.03

按成本计量:

权益工具                          2,571.85          288.22            2,860.07

合计                              7,529.12        7,204.04           14,733.16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1,317.46 万元。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基于管理金融资
产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
基金、集合计划、股权投资及部分债券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3)应收利息及应收账款类投资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投资的信用债券因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违约时,
需调整估值或计提减值准备。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涉及诉讼
纠纷及重组计划安排等情况,2018 年末,公司计提违约债应收利息减值准备 1,207
万元;计提应收账款类投资减值准备 375.4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计提应收账款类投资减值准备 375.40 万元。根
据财政部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应收利息”列报口径,有关金
融资产应收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账面余额中,因此,2018 年末违约债应收

                                      57
利息减值准备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反映。

    (4)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截至 2018 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面值为 158.10 亿元,其中信用债面值
为 26.20 亿元,利率债面值为 131.90 亿元。公司定期检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情况
以评估减值,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公司根据债券发行人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还
款状况及经营情况等评估减值损失的具体金额,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经
评估,截至 2018 年末,公司不需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债权投资债券面值为 155.60 亿元,其中信用债面值
为 23.70 亿元,利率债面值为 131.90 亿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公司对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422.38 万元。

    2、信用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的减值情况

    公司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主要涉及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融出资金、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情况和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018 年及 2019 年上半年,受我国证券二级市场股价震荡下跌的影响,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维持担保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
及资不抵债的合约数量上升,执行强制平仓的频率也有所增加,部分借款人无力
偿还或者补仓。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
融出资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余额 39.23 亿元,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融出自有资金余额 83.31 亿元。2018 年,公司的融出资金业务按照个别
认定法单独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343.34 万元,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计提减值准
备金额为 783.32 万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照个别认定法单独计提减值准备
金额为 7,551.37 万元,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 3,738.13 万元。
2018 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产账面余额为 837,146.65 万元,担保物
(股票)公允价值为 1,308,168.73 万元,平均担保比例为 156.27%;融资融券资
产账面余额为 392,267.49 万元,担保物(包括股票、资金、债券、基金等)公允

                                   58
价值为 1,019,438.12 万元,平均担保比例为 259.88%,高于公司制定的最低警戒
线和平仓线,整体安全性较高。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余额 47.46 亿元,股票质
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自有资金余额 73.86 亿元。截至 2019 年 6 月末,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 810.15 万元;对股票质
押式回购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22,263.64 万元。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业务资产账面余额为 742,589.49 万元,担保物(股票)公允价值为
1,287,414.67 万元,平均担保比例为 173.37%;融资融券资产账面余额为
477,527.12 万元,担保物(包括股票、资金、债券、基金等)公允价值为
1,395,249.62 万元,平均担保比例为 292.18%,高于公司制定的最低警戒线和
平仓线,整体安全性较高。

    (2)信用业务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公司融资类业务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已全部强
制平仓但客户未能如期、足额还款或还券等产生的损失,从融资类会计科目转入
应收款项科目,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减值准备为 506.60 万元。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减值准
备为 981.28 万元。

    除上述发生信用风险的业务和金融资产外,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
在投资产品无法按期退出并兑付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涵盖各风险
种类、各业务条线及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定风险偏好、风险
容忍度方案及风险限额指标,逐级分解执行,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实
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风险计量模型,建
立完善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事前
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监督的风险管理体制,加强风险管控,堵住风险隐患,防
范各项风险。

    (三)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已充分、审慎、及时反映各类业务和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减


                                   59
值风险。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29,816.93 万
元和 26,859.8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坏账准备                                       1,089.10               506.6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14,733.16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578.60            578.60

   融出资金减值准备                                    810.15           1,126.6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22,263.64             11,289.50

   应收利息减值准备                                         -           1,207.00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422.38                  -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317.46                     -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378.47            375.40

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26,859.81             29,816.93


    注:2019 年 6 月末较 2018 年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根据
新金融工具准则,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基金、集合计划、股权投资
及部分债券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其减值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变动中反映,不再体现为减值准备。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公告信
息、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了解发行人关于预计负债计提的会计政策,了解发
行人或有事项的发生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涉诉案件的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对金
融资产的估值调整方案和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
科目明细表,并复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查阅了违约资产的发行主体的公告
信息,评估发行人的估值调整和减值准备金额是否适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未计提预计
负债合理;结合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发行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估值调整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

                                      60
账款、融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关于预计负债的问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询问并了解发行
人关于预计负债建立的关键内部控制;了解发行人或有事项的发生情况,取得发
行人涉诉案件的清单及相关资料,并就其涉诉案件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了解。通
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现发行人于 2018 年度存在预
计负债确认或计提不充分、合理的情况;

    2、针对上述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询问并了解
发行人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及各类金融资产关于减值准备计提的关键内部控制;
核对各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方法与以前年度是否一致。对于融资融券及股票质押
业务,从中选取样本,分析发行人用于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所依据的包括抵押物的
评估价值、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等,评估发行人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合理。
同时,了解发行人对金融资产的估值调整方案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模型、参数
设置及相关采用的财务信息等;抽取样本,查阅相关的投资协议,了解并识别与
估值有关的协议条款;并查看了被投资企业的信用等级、发布的公告等信息,进
一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并评估发行人对于估值调整与减
值准备计提的金额是否合理。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于 2018 年末,未发现发
行人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对处于违约状态的资产和其他未违约资产的减值
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调整估值的金额与计
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合理。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
开始,发行人会计师未单独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财务
报表执行专项审计工作。经查阅发行人 2019 年半年报(未经审计),未发现与发
行人陈述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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