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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20-02-12  

						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0-18

债券代码:118917       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15 国海 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18917)。本期
债券将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支付 2019 年 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
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凡在 2020 年 2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
持有人享有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次级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本期债券将在 2020 年 2 月 13 日进行本息兑付,为确保本
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5 国海 01
    3.债券代码:1189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7.存续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
人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
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
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 3 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
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
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和第 5 年存续。
    9.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
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
调幅度为 0 至 2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
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
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
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
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次级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5.90%,票面年利率在
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
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
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起息日:2015 年 2 月 13 日。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2 月 1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7.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2 月 13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
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9.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
普通债之后;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
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
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2.公司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履行了《募
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第 3 年末放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同时选择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即 2018 年 2 月 13 日
至 2020 年 2 月 12 日)的票面利率由 5.90%上调至 6.30%,计息
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根据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结果,
本期债券回售数量 14,320,000 张,剩余托管数量 25,680,000 张。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5 国海 01”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63.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
金额为人民币 1,05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63.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本息兑付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20 年 2 月 12 日
   2.本息兑付日:2020 年 2 月 13 日
   3.摘牌日:2020 年 2 月 13 日


    四、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2 月 12 日(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本息兑
付。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本息
兑付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本次本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本息兑付网点(由债
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
次委托代理债券本息兑付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本公司将在完
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
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摘牌。根据本公司“15 国海
01”《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到期兑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做好债券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债券最后交易
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收盘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本息兑付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
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刘贵明
    咨询电话:0771-5510626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