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2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
关规定,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报
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全资子公司福建漳
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控股股东下属企业采购管
道、接受景观工程施工及承接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相关施工建设工
程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为参股公司漳州天同地产有限公司
提供的财务资助。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14,472.19万元,均为对各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担保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杜绝
独立董事意见
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
况。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
《施工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置业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签署《施工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
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置业有限公司
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漳州市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
属双方正常经营的需要。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且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
独立董事意见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该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孙公司与漳州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
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孙公司与关联方漳州商贸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
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孙公司漳州东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平
和发展水务有限公司就各自建设项目所需的钢筋、混凝土材料与
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漳州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属
双方正常经营的需要。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且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
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宗明 薛袓云 魏 建
日 期: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