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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防范不
当编制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能够给股东、经营者、社会投资者及会计报告潜在使用者提供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借以提升改进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
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
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职能职责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
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报、半年报、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三)公司及分、子公司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提
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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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行为,有关人员
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四)公司报告编制人员应及时按公司披露相关要求,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上市
公司的披露资料和信息准备,以便及时地履行各项规定。
     (五)公司及分、子公司报表编制岗位,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财务报告审计。遇到重要情况,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六)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参与编制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权限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调度和协调各分、子公司的报告编制和指导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计报告人员会议,传达和学习上市公司最新披露要求,确保编制与披
露符合规定。
    (二)公司各分、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
编制并上报,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三)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级编制人员的工作质量予以监督和考评,有权对不能胜
任的人员予以建议调整。
    (四)公司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编制财务报告,分、子公司财务最高负责
人是报告审核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五)上报程序。各分、子公司编制人员,在结账后编制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
先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公司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并同时报
送电子版。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会计
政策及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应当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分、子公
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
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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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
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
进行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
财务总监。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
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
司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在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
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
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
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另外,各分、子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
行盘点或者定期清查,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确认对当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事项,并
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
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重
大事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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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
以及相关事项对当期影响、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新增业务和其他新发生事项、年度内
合并(汇总)报告范围等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二)相关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确定相应的会计处
理,定期研究和分析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及时汇总上报给财务总监;
    (三)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事项时,公司及分、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给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会计人员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
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
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
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不得漏报
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四条     主管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
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并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
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阐述需要说明的事项。附注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
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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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
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级收集
合并范围内分、子公司及内部核算单位的财务报告并审核,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编制
合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财务部确定合并范围,并由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二)财务部收集、审核分、子公司财务报告,汇总出当期合并报表,经公司财务
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制定内部交易和事项核对表及填制要求,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下发
各分、子公司;
    (四)合并抵销分录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由财务部会计人员负责审核;
    (五)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的会计人员完成调制分录后即
提交相应的复核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录入试算平衡表,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
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司终止营业时,应当在终止营业期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
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
     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
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
公司及分、子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该审慎处理对外报送数据,并按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负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及时、公平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及附注等相
关财务报告资料,以书面与电子版的形式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标
准和程序,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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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
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财务部负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汇总
财务报告草稿;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最高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
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表决通过后,方可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应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负责财务报告人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密切配合,按照相关公司
管理要求,适时准确地提供财务数据变动信息,做好财务报告披露前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次编定页数,加
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封面上要注明:公司名称、企业代码、组织形
式、公司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的内容,同时财务报告编制人员符合内幕信息知情人条件
的,需要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查。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报告期末,由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财
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采用专门方法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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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评价的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一)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分析评价的责任部门,由具体主管财务报告编
制的会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由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修改后,方可上报公司财务
部;
    (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对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要科学、操作要简便;分析要
深入、评价要客观;重点要突出、内容要全面;确保对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的信息要真
实、及时、规范。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规范:
    (一)公司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应在当季财务报表出来之后的次季 15 天前对上
期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特定情况下根据公司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
    (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当期各项财务预算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
析评价;
     2、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

                                第六章    评估评价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
后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汇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传递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各项披露要
求,以保证公司财务部按规定要求组织编报,降低由于披露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的潜在
风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考核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考核,提高
财务报告质量,确保按上市公司报告要求规范披露。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将经过董事会审批的报告及时报送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
人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决策和整改落实,同时财务部负责监督、跟踪责任部门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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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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