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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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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中伦成律(见)字第 108718-00010605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
代中心1栋4单元9楼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孟柔蕾律师、曾添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3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
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二〇二二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二〇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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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〇二二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3年4月21日在深交所网
站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二〇二二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二〇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〇二二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报告
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3年5月16日在深交所网
站 、 《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3年5月16日在深交所网
站 、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但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成员的50%,监事会对该议案无法
形成有效决议。
     5.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
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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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
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 或 授 权 代 表 共 10名 , 代 表 公司 股 份 246,571,382股 , 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38.5144%。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3年5月30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名,代
表公司股份14,255,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二〇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5,462,8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7.9433%;反对3,3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7%;弃权
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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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3009%;反对3,3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38%;
弃权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6253%。
    2. 《二〇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5,462,8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7.9433%;反对3,3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7%;弃权
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3009%;反对3,3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38%;
弃权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6253%。
    3. 《二〇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5,519,7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7.9652%;反对3,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9%;弃权
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19,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6795%;反对3,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1%;
弃权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6253%。
    4. 《二〇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5,021,5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7.7742%;反对3,75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弃权
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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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2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1.3640%;反对3,7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06%;
弃权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6253%。
    5. 《二〇二二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5,519,7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7.9652%;反对3,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9%;弃权
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19,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6795%;反对3,2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1%;
弃权2,0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6253%。
    6.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
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市浩翎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7,652,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548%;
反对3,7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5%;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5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4.8789% ; 反 对 3,773,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25.114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后续事项
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7,223,3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8.6183%;反对3,6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3%;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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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6.0169% ; 反 对 3,602,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23.976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8.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257,721,431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98.8093%;反对3,1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7%;弃权
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2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79.3317% ; 反 对 3,105,7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20.6683%;弃权0股。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会议
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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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孟柔蕾




                                           经办律师:

                                                             曾 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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