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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21-08-0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经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
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促进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
办法》等文件,结合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色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商品为
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中色股份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
各级子企业(以下称:操作主体)原则上仅能开展大宗商品
期货、期权业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避免
或减少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损失,在买卖实际货物的同时,
在期货、期权市场上卖出或买入与之相匹配的商品期货、期
权合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管理”,包括业务分类、
准入管理、套期保值原则、套期保值流程,风险管理,报告
制度,信息披露,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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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冲风险原则。企业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应以套
期保值为手段、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有效发挥金融
衍生工具在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
用。操作主体在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
的投机交易。
    (二)集中审批原则。拟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
体应通过中色股份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资质核准,核准事项
包括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集团公司对全级次企业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进行审批,审批事项包括实货规模、保值
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等内容。
    (三)严控风险原则。操作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
设置等,审慎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将建立健全覆盖事前、
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商品类
衍生业务的首要前提。
    (四)专业化原则。操作主体应针对商品类衍生业务套
期保值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量配
备,尤其是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
期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色股份本部、开展或拟开展商
品类衍生业务的出资企业等主体,相关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
法制定操作手册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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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中色股
份及出资企业各相关主体。其中:中色股份分为董事会、党
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商品类衍
生业务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中色股份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二)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批年度套期保值计划;
    (三)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报告;
    (四)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风险评估和投资

安全状况。

    第八条 中色股份党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党委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求,对商品
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国资委要
求,确保商品类衍生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国
资监管要求、公司战略要求;
    (二)审议操作主体业务资质和资质变更事项;
    (三)审议发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操作主体暂停开展业
务事项;
    (四)审议被暂停交易的操作主体重启商品类衍生业务
资质;
    (五)审议商品类衍生业务主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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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中色股份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操作主体业务资质及业务资质变更事项;
    (二)审议发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操作主体暂停开展业
务事项;
    (三)审议被暂停交易的操作主体重启商品类衍生业务
资质;
    (四)审议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
    (五)审议操作主体年度保值计划;
    (六)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中色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
下:
    (一)建立健全中色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组
织贯彻实施;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管理工作;
    (三)审核操作主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资料,并
上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及后续董事会审批;
    (四)审核各操作主体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在此
基础上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整体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上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后续董事会审批;
    (五)根据被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监督管
理操作主体的实施;
    (六)指导下属相关企业对风险或违规事件进行处置,
对下属操作主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中色股份企业发展部门是商品类衍生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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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
制度,指导下属相关企业加强制度建设;
    (二)负责组织对操作主体业务资质、资质变更、暂停
交易、重启交易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委员会审核;
    (三)负责组织对操作主体年度保值计划进行初步审
核,并提交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定期抽取部分操作主体对其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监控发现的、以及操作主体风险管理
部门独立上报的风险或违规事项进行专项报告;
    (五)定期收集分析操作主体套期保值相关报表,并按
要求汇总报送交易数据;
    (六)负责对操作主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
管。
       第十二条 中色股份本部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对
商品类衍生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需董事会核准和批准事
项的上会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指导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资
金管理,并按会计要求规范开展套期保值账务处理;
    (三)法律风控部负责指导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对商品类
衍生业务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并对相关法律纠纷进行应对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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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部负责每年对所属操作主体开展的商品类衍
生业务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
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负责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审计部
门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审计工作;
    (五)纪委按权限负责对商品类衍生业务涉嫌违纪问题
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操作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企业套期
保值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套期保值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照集团制度规定报送商品类衍生业务资质
核准申请材料;
    (三)负责制定本企业年度保值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
并根据操作方案进行保值交易,对保值交易的合规性和保值
效果负责;
    (四)负责信息系统在本企业的应用;
    (五)负责根据制度规定报送套期保值相关报表;
    (六)负责对本企业风险或违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本
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逐级向中色股份、集团公司商品
类衍生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或违规事件及相应处理情况。


                 第三章   业务分类

    第十四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分类
    按交易工具分为商品期货和商品期权。交易品种应与主
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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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交易市场分为境内和境外。境内市场是指在境内开
展、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期货、期权市场。境
外市场是指在境外市场开展、受所在国权威监管机构监管的
期货、期权市场。
    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内业务和场外业务。场内业务是指通
过交易所进行集中结算的期货、期权业务。场外业务是指通
过投行等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外进行结算的期货、期权业务。
    第十五条 场内业务能满足套期保值基本需要的,不得
开展场外业务。
    境内开展的场内业务限定为国家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
所,除交易所自营会员外,操作主体仅能在集团组织建立的
相应供应商库中选择经纪服务商。境外开展的场内业务可由
企业自主选择交易所,原则上该交易所内交易标的的价格走
势、交易量和定价,在全球范围内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
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
展业务。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分类
    (一)卖出保值:生产企业产品价格尚不确定的情况下,
为避免产品价格下跌,按生产计划安排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
合约;
    (二)买入保值:生产企业在原材料成本尚不确定的情
况下,为避免原材料价格上涨,按生产计划安排在期货市场
买入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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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贸易保值:贸易经营单位在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
的同时或前后,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商品交易品
种、数量、期限相匹配的期货合约;
    (四)商品期权保值:操作主体根据经营和保值需要,
可通过开展买入看涨或看跌期权、卖出看涨或看跌期权,进
行简单的期权保值交易,作为商品期货工具的补充。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准入管理是指全级次企业拟开展商品类衍生
业务、或变更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资质内容、或被暂停
交易后重启业务时,需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经中色股份董事
会核准后开展。
    第十八条 新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向上级单
位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
    (一)申请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请示;
    (二)本层级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
构)同意开展业务的决议;
    (三)开展业务的需求(必要性)分析、前中后台机构
设置及职责、人员配备、操作(附流程图)及风控人员专业
背景和经验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等制度文件以及期现
货匹配交易台账制度;
    (五)年度保值计划(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市场、
交易场所、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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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套保实质相匹配的止损限额等);
    (六)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新增或变更交易场所、品种、工具
等资质内容时,应向上级单位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
    (一)新增或变更商品类衍生业务已核准资质事项的
请示;
    (二)本层级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
构)同意新增或变更的决议;
    (三)针对新增或变更事项的需求(必要性)分析、前
中后台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配备、操作(附流程图)及风
控人员专业背景和经验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详细说明现有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增或变更事项,
如否,提供相应新制度;
    (五)年度保值计划(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市场、
交易场所、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
与套保实质相匹配的止损限额等);
    (六)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操作主体被暂停交易后拟重启业务的,应向
上级单位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
    (一)申请重启业务的请示;
    (二)本层级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
构)同意重启的决议,以及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首次核准相关
材料,包括申请材料、集团批复等;
    (三)结合被暂停的原因,详细报告整改情况,包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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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业务的需求(必要性)分析、前中后台机构设置及职责的
整改完善情况、人员配备的优化情况等;
    (四)整改完善后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等制度
文件以及期现货匹配交易台账制度,详细说明与之前的区别
和改进情况;
    (五)年度保值计划(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市场、
交易场所、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
与套保实质相匹配的止损限额等);
    (六)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三年
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
       第二十二条 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
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
制。


                  第五章   套期保值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期现匹配原则
       操作主体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
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持仓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
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
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
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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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四条 目标确定原则
    企业应根据实货敞口的保值需求,结合市场供求和价格
趋势,基于明确、合理的保值预期,认真研究制定年度保值
计划和阶段性的保值操作方案,避免期货保值业务的随意性
和盲目性。
    第二十五条 机构独立、岗位分离原则
    操作主体应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
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
    第二十六条 授权交易原则
    下达交易指令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交易授权,授权应当
明确交易品种和额度。操作主体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
交易授权审批,人员职责变更时应当及时终止授权或重新授
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六章    套期保值流程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流程以年度保值计划和具体操作
方案的管理为主线。流程执行的关键环节包括保证金出入、
开仓、平仓、交割、业务结算及账务处理等内容,涉及机构
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现货部门、交易部门和财务部门。
交易部门是指执行交易指令并归口管理商品类衍生业务的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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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年度保值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操作主体年末根据库存敞口情况、次年生产计划、原料
采购计划和销售计划制定次年年度保值计划。
    年度保值计划主要包括:(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市场、交易场所、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
用规模、与套保实质相匹配的止损限额等)。
    操作主体不得超计划范围操作,如需变更保值计划内
容,需将变更后的保值计划报送中色股份履行审批程序,并
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因市场行情出现剧烈变化等客观原因导
致保值计划失效,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紧急状态下操
作主体可先行做出适当处理,并向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
主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详细说明先行处置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方案的制定和交易执行
    操作主体根据审批的年度保值计划,结合市场情况、库
存情况和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及贸易经营需要,针对某一合
同或某项业务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操作主体规定的内部程
序审批后执行。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
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操作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保值目标、保值工具、
执行策略、资金配置、风险预案等,作为期货下单的执行依
据。
    被授权人员根据操作方案,以书面方式或电话委托方式
向交易员下达明确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包括交易时间、
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方向、交易量、对应的现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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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库存、敞口数量、单价)、下单人、操作方案编号等
具体内容。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员应填写交易明细表,报
交易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交易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
应将当日期货交易指令及汇总成交情况审核、确认后报送风
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保证金出入
    财务部门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
划拨和使用程序,合理调拨资金,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
程序。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持仓风险(浮动亏损)并导致
保证金不足时,在保值计划范围内,交易部门应立即通知财
务部门追加保证金,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到位。
    第三十一条 开仓、平仓和交割
    交易部门根据操作方案和交易指令,在保值计划范围内
及时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头寸的开仓、平仓或交割事宜。如
选择卖出交割,操作主体现货部门要确保按期将实物发运到
指定仓库并制作成标准仓单,办理交割手续;如果选择买入
交割,财务部门、现货部门要确保安排好交割资金并办理交
割手续。
    第三十二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结算及账务处理
    交易部门及时核对交易下单、成交记录和交易所或经纪
公司提供的成交单、结算表、资金状况表等,确认无误后,
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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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是指针对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
值交易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控机制、
完善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预警,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应突出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及时预
防、发现、化解各类风险,特别是期现匹配和资金风险。
    第三十四条 事前防范以风控体制、机制建设为主要内
容,应包括:
    ——操作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风险管理职责,完善操作方案审
批及执行、止损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
    ——操作主体应建立健全授权机制、止损和应急机制等
风险防控机制。对于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应采取定量及定
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
权限和程序;
    ——操作主体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
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
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中监控可借助信息系统,由操作主体风
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控事项至少包括:
    ——年度保值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的执行情况。按照
“目标确定”的原则,核实业务总量和持仓情况是否在年度
保值计划的范围内,核实保值交易是否符合具体操作方案;
    ——期现匹配情况。操作主体应建立期现匹配台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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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每日按照“期现匹配”原则对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进行核对;
    ——账户资金风险。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资金,合理使
用资金,避免强制平仓情况出现,在满足保值需求的前提下
尽可能减少账户资金闲置。财务部门应配合交易部门动态开
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
    ——盈亏情况及保值效果。至少每日对期现匹配合计的
交易盈亏、持仓盈亏进行整理统计。财务部门应定期与交易
部门、现货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准确地反
映套期保值结算盈亏和浮动盈亏。风险管理部门对金额较大
的亏损予以特别关注,严格核查是否符合“期现匹配”原则,
并根据具体操作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保值效果,作为调整
操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后处理包括止损和应急处理。
    操作主体在年度保值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应设定与套
保实质相匹配的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风险预案,并
明确止损和应急处理机制。在触发止损后,应以“期现匹配”、
“目标确定”为原则,结合业务实际,有效执行风险预案,
防范重大风险。
    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操作
主体应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
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
或周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七条 操作主体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密码和密钥
的保管与使用权必须分离,并建立密钥使用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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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操作主体应加强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业务及保密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风险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期货从业
资格条件,通过相关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报告制度包括风险或违规事项报告、日常
报告和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 对于风险或违规事项,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
门应当独立向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于
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
重影响的,应当于 24 小时内向中色股份进行专项报告,其
它风险或违规事项应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色股份报告
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内部日常报告机制。风险
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
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
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操作主体应每月 20 日前、次月 5 日前分别
向中色股份报送上、下半月的《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统计表》;
次季度首月 8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金融期货业务季度专项报
告》及报表;每年进行年度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
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
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6
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
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
       未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
       第四十三条 操作主体年度保值计划应于上一年度 12 月
1 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中色股份审批。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中色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
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按要求向深交所提交相关
文件。
       第四十五条 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十六条 对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
时披露的信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
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 机
制,将商品类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定期
                              17
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商品
类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商品类衍生业
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中色股份将是否合规开展期货保值业务、
数据报送质量纳入经营业务考核。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无论
企业级次)、以及瞒报、漏报、错报交易数据的,视具体情
节予以扣分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
问题的,中色股份将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并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
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公司纪委。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

    第五十条 操作主体要严格控制报表知悉人员范围,妥
善保存相关业务资料,境内业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境
外业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原
始资料、结算资料、与期货交易对应的现货合同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与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签订岗位
保密协议,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企业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内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色股份商品类衍生业务主管部
门会同制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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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有色
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16 年版)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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