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5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有色
             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 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家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1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 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司)。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删掉

                 第六条:独立董事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3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事的职责,且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

           第七条:本公司担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担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
    资格的人士)。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4                               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担任本公司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根据法律、行 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
5
    格;                        性;
           (二)具有本制度所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要求的独立性;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 章及规则;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及规则;                    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第十一条:为保证独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
    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事: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一)在本公司或者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属;
6
    等);不在该公司或其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属企业任职;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二)直接或间接持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      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三)在直接或间接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最近一年内曾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在选举独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7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见。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五条:经中国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
    监会进行审核后,对其任 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
    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
8
    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 所异议函的内容。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明。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
                                 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提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产生和更换                  和更换
9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
10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11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补其缺额后生效。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下任独立董事补其缺额后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根据有关
     生效。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除外。

            无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
12
                                  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无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13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为了充分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 职权:
14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权: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1、重大关联交易《指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会计师事务所;
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东大会;
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征集投票权。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临时股东大会;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4、提议召开董事会; 计和咨询。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第(一)项
机构和咨询机构;             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权。                         同意。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       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以上同意。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第二十一条:如上述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情况予以披露。
不能下沉正常行使,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提名等委员会中,应有独 名委员会和法治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立董事。                     中,应有独立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
15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
     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一)提名、任免董事;
     见: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提名、任免董事;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的薪酬;
     理人员;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理人员的薪酬;               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16          4、公司的股东、实际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收欠款;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大会计差错更正;
     施回收欠款;                     (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无保留审计意见;
     项;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他事项。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
                              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
                              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
                              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新增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
                              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17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
                              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
            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

     新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
18
            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
            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
            一事一授;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
            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
            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
          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 本制度生效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
          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
   19
          理。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
          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02年7月30
   20                                 日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注:以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已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次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