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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百集团: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专业会计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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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
投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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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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