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高管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1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
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他们误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投
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2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