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2021-04-20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3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3 月 31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 号),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4-2016 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
披露的 2017-2019 年年度报告,2017-2019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 2015 年
至 2019 年连续五年净利润为负,因公司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
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
据《事先告知书》,公司 2015 年至 2019 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此,公司股票可能因存在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而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
告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
字 201914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45)。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0]36 号)。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6)。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23)。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
二、《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 号),
认定你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1〕36 号)认定的事实及你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你公司
2015 年至 2019 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
值,触及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
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等事
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你公司还可以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的十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逾期视为放弃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
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1〕第<15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 2015 年至 2019 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4.1.1 条
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净资产为正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
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
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
其他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
可能因不满足上述恢复上市条件(七)而被终止上市。
5.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
沪仲案字第 3240 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的 50%,共计应退还 94,555,050
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
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 2015 年 6 月至 9 月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常州誉华”)的 4025 万元(8050 万元*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
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
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