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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2019-05-2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开 A 股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条件。
    2、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亨
利,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之分析详尽具体,提出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审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6、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的授权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顺利开展,且授权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制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独立意见


                                    1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
推进相关工作,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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