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曹媛萍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 年2月22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 条 10 号晋控电力 7 楼 709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会成先生出席并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会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17 人,代表股份 1,440,290,3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809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1,426,783,8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70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506,547股,占公司总 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0.439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 股份13,506,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0%。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506,54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董事刘会成 同意股份数:1,439,678,360股 1.02.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1,440,068,780股 1.03.候选人:董事忻涛 同意股份数:1,439,828,370股 1.04.候选人:董事郝美 同意股份数:1,439,828,37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董事刘会成 同意股份数:12,894,550股 1.02.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13,284,970股 1.03.候选人:董事忻涛 同意股份数:13,044,560股 1.04.候选人:董事郝美 同意股份数:13,044,56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薛建兰 同意股份数:1,439,719,271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樊燕萍 同意股份数:1,439,719,260股 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栾华 同意股份数:1,439,719,26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薛建兰 同意股份数:12,935,461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樊燕萍 同意股份数:12,935,450股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栾华 同意股份数:12,935,45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推选第十届监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1,439,719,270股 3.02.候选人:监事任玉文 同意股份数:1,439,719,264股 3.03.候选人:监事李明 同意股份数:1,439,719,26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12,935,460股 3.02.候选人:监事任玉文 同意股份数:12,935,454股 3.03.候选人:监事李明 同意股份数:12,935,45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6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7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曹媛萍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