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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10-27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及拥
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中核浦原有关规定,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集团公司、中核浦原
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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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中核科技设立审计与法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在中核科技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
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中核科技按照集团公司和中核浦原要求,积极开展
总审计师试点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变更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
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听取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
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
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工程管
理、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
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审计及经济类工作 5 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畅
通内部审计骨干人才的选拔任用通道,加大内部审计人员交流轮
岗力度,干部选拔任用优先考虑有内部审计岗位和集团公司特邀
审计人员经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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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后续
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
加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审计队伍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断
提升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
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内部审计部门可抽调其它部门人
员参与专项审计项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并遵循公司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内部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
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和保障。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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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六)对中核科技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
行审计和评价;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
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完善内
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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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党委书记、董
事长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
听取一次审计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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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
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关系公司经济运行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报告,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通过
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并
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
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
审计方法,科学高效开展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服务大
局、围绕公司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审
计资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单位的审计工作要点,结合自身实际,
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充
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
准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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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董事长批
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中
核浦原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内
部控制管理漏洞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事项,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在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
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
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
及被审计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
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
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提交内
部审计部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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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内评价和检查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
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
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加强各类监
督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
复检查。要着力推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关键业务共
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
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告,以公开促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针对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应对相
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
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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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 48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31
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
      (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
      (五)《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 2013
年第 1 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
资发评价[2016] 48 号)
      (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版次:4)
      (八)《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核审法
发﹝2018﹞26 号)
      (九)《上海中核浦原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版次:
4)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与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6 月 22 日
发布的《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
度发布通告二〇一八年第二十七号)同时废止。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10
附件
                               关键风险控制表


序号 控制点          控制要求                         风险点                     控制主体
                  1、按照集团公司和
                  中核浦原要求开展
 1     组织控制   总审计师试点工作。 审计不中立                                  审计与法务部
                  2、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的任前审批。
                  1、制定年度工作计
                  划。
                                       1、编制的审计方案未能明确审计目标、关注
                  2、内部审计应当实
                                       重点,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2、由于审计人员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可能存   审计与法务部
 2     执行控制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
                                       在未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事实描述    /各审计人员
                  据。
                                       不清楚、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结论和审计
                  3、审计报告应当征
                                       意见不恰当。
                  求被审计单位或者
                  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1、建立健全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机制,对                                             审计与法务部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3     监督控制   改情况进行监督检                                               /各部门、事业
                  查。               整改不到位。
                  2、每年底审计工作                                               部、子公司
                  情况形成报告上报。


                  1、被审计单位不配

                  合的惩处。
                                                                                 审计与法务部
                  2、审计机构或审计
 4     奖惩控制                        审计不能正常开展                          /各部门、事业
                  人员违规的惩处。
                                                                                  部、子公司
                  3、对打击报复的惩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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