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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科技:担保管理规定2022-01-01  

                                                                         中核科技担保管理规定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核科技”或“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
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
担保工作,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
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
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种类
    按担保提供主体划分,担保包括用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
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中核科技公司内部法人主体之间提
供的担保、对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按担保类别划分,担保包括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
其中融资类担保指为取得融资提供的信用担保、抵质押担
保、维好协议、安慰函、流动性支持等;履约担保指为履行
合同义务提供的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信用担保(法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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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统筹担保事项的年度计划编制、审核、批准、备案、
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中核科技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对中核科技决策的
对外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中核科技担保
合同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
露公告事宜。

                   第三章 担保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分类管理。融资类担保按担保
计划明细从严管理,严控风险;履约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
管理,进行总额控制。
    第九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从严控制担
保,因融资或经营需要必须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
信用、资产提供担保。自身担保能力不足的,可向股东申请
提供担保。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自身资产状况、
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对担保风险的判断等因素决定是否
以自身的信誉或资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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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
权、同利、同责、同担保”的原则,按股权比例为下属子公
司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特殊原因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
应当要求其他股东提供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反担保等有效防
范风险措施。为上市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的,若无法获取其
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应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全额反担保等有效
防范风险措施。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不对无股权关系
或管理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中核科技本部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下属
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应参照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二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收取担保类增信
服务费用的前置条件是担保事项完成决策审批,担保事项的
决策审批要求、条件不发生任何变化。各单位上报的担保事
项应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担保管理
规定和担保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针对所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类协议的
增信服务,中核科技参照集团收费标准,按照所属单位实际
经营情况,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作为依据,以担保使用
额度及使用时间作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类型担保的风险差
异,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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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单位资信评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
       级              融资类担保      履约类担保
   AAA 及以上             1‰               1‰
      AA+                 2‰             1.5‰
       AA                3.5‰              2‰
     AA 以下           不低于 5‰       不低于 3‰

    (一)资信评级采用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要求的最近一
次评级结果;如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不要求资信评级(如基
金等),则以本单位融资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评级为准;如
无任何资信评级,则视同 AA 以下;
    (二)处于业务发展初期或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需要提供
支持的单位,可酌情适当减免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三)对于非全资的控股单位,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
同责同利”的要求提供担保。超股比提供担保的,根据具体
情况适当提高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各单位提供担保类增信服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
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因工程建造、提供服务等发生业
务往来需提供保函、保证金等履约担保的,经协商一致,可
采用履约承诺函等履约担保措施。确有必要提供保函的,优
先使用财务公司保函进行替代。
    第十五条 中核科技实行计划控制和总额控制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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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担保计划,在批复
的担保额度内自行决策担保事项,并承担相关责任。各单位
提供担保已经超过净资产 75%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
防范担保风险。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85%的企业提
供担保。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当预判风险并设置管控措施,以下
情况原则上应当由被担保人为新增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经超过自身净资产 50%;
    (二)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当获取以下
材料,并对存续担保事项严格管控:
    (一)相关担保事项的经营业务可行性分析;
    (二)相关担保事项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现金保证金等履约担保事
项的,应严格落实国资委、住建部相关要求,优先使用集团
公司所属财务公司开具的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第十七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被担保人和担保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集
团公司的产业政策。
    (二)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
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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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范围内。
    (三)各单位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各单位带来较大利益,
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各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
损失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第十八条 担保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二)提供担保的事业单位应有经营活动,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被担保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人应当为本部及各单位直接或间接股权投
资的控股或参股单位;
    (二)被担保人应当在正常经营期,不得为已进入重组、
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财
务状况与信用资质良好;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或预计
本年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被
抵押的土地、房屋、设备等,以及被质押的动产以及股权、
债权、其他财产权等权利应当权属明确,由各单位合法持有,
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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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
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年度担保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
10 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担保计划编制工作,明确编制及上报要
求。
       第二十四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应在每年 11 月
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一年度担保事项
的计划、统计、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担保年度计划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汇总下属子公司上报的担
保年度计划,研究并拟定担保年度计划,经中核科技党委会
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需按照年度担
保计划做好执行、统计工作,每月末在担保管理信息系统中
上报本月担保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年度担保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由
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确需调整担保事项的,各单
位应先申请对担保计划进行调整,并充分说明调整理由,计
划调整获批后方可进行具体担保事项报批工作。涉及年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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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计划调整的,融资类担保调整与融资计划调整进行匹配;
履约类担保调整根据各单位经营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实行备
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担保事项年度计划总额调整(调整后
计划超出原计划总额控制指标)的,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
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
为下属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按照以下权限审核或审批。
    (一)为年度担保计划内的事项提供担保,除需要上报
母公司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外,原则上均由中核科技本部及
下属子公司按照其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批。
    (二)为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提供担保,由中核科技
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按照其担保管理制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以下事项由中核科技上报母公司履行审批程
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担保事项。
    (二)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现金保证金超过 5,000 万元的
担保事项。
    (三)中核科技提供担保,符合境内上市监管要求需母
公司事前审批的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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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中核科技所属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符合境外上市监管要求需母公司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
要在年度担保计划内,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等履约担保,采购物资缴付定金,以及投标时缴付投标
保证金、保函等事项,由各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现金保证金的担保事
项,需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上报母公司履行审批程
序。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外,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需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办理
担保业务。
       第三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到政府部门进行审
批或登记的担保事项,担保人应及时报批或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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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章 担保事项的审查与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办理担保申请
手续或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文件;
    (二)担保事项的相关说明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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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上季末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截止当时的
对外担保情况;
    (五)提供借款担保的,需提供借款事项的说明。
    (六)担保合同文本或担保意向书;
    (七)担保背景真实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
人项下主债务合同、招标文件、意向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八)涉及抵押质押的应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
    (九)担保人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治工作的相关领导出
具的法律意见;
    (十)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审核担保事项时,除符合上述有关
规定外,还应对担保申请人和被担保事项进行资信调查和风
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查担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担
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三)提供担保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对关联企业
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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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事项经济活动的实质、担保的必要性;
    (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六)审查担保资料的完整性,担保人、被担保人是否
在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范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
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
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做出担保风险分析;
    (七)要求提供反担保的,如有必要,担保申请人还应
当聘请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对反担保人及有关资产进行评
估;
    (八)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并评估外汇政策、汇
率变动等可能对担保业务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
立担保合同。
       第四十一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
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
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
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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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债
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种类、数额;
    (二)担保的方式、范围、保证期间;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
督;
    (五)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
修改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
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六)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七)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
供相应的抵押物;
    (八)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在申请提供超
股比担保前,应先与反担保人就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
的措施达成一致,并要求反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反担保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情况、资
产债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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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反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三)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已提供担保
的情况;
    (四)反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三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反担保人本次担保的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的决
议等文件;
    (六)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在签署超股比
的担保合同前,应先与反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
同主要担保内容应与担保合同一致。在担保到期后,如需继
续担保的,应继续取得反担保等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如反
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不能再继续提供担
保。

               第七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
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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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接到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
后,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分析评估意
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
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
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
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中核科技党委会
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
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
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
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
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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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
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
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
施。
       第五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
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批准额度内签署
担保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
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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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第五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
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一个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日常管理及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担保事项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
的原则进行管理,强化审批人责任。公司对于担保事项应严
格审核、审慎论证、科学决策。
    第六十一条 担保人业务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担保管
理工作,加强担保风险管理,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事后处置机制。
    第六十二条 提供担保后,担保人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
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监测被担保
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以及资金的使用和归还
等情况,每月获取被担保人的业务回款及现金流情况,关注
被担保人的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重大情
况,防范担保风险。
    第六十三条 担保存续期间,由于基础业务履约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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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引起担保责任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不
得擅自扩大担保的责任和义务。如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遵
循法律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出现担保风险时,各单位应积极应对,采
取措施,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所担保
事项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相关义
务,担保事项终止时,应及时清理到期担保合同。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担保资料、
信息的汇总、整理与分析等工作。应加强合同保存管理,建
立台账和档案,逐笔登记,定期整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月逐级上报月度担保执行汇总
情况表,并根据年度决算要求,上报年度担保执行汇总情况
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担保事项加大监督力度,开展
不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或监督评价,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
预测与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
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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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
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七十二条 财务部会同审计与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
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
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
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主合同变革,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第七十五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
债权人约定转让债权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以上保证
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
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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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七十八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
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
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
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
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
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
步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
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八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
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
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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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审计与法务部。
    第八十四条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
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八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
纪问题和线索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报
告, 或未按照决策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
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原《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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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五)国资委、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
财管〔2017〕49 号)
    (六)《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版次 8)。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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