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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科技: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11-30  

                                                         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

性,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中核财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

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综合部和中核财务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原则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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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

贷款情况。

    第七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一旦中核财务发生或

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工作。

    第八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

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

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以及中核财务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

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

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

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采

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

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存贷款风险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

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核财务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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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中核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中核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核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核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核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款余额占中核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六)中核财务的股东对中核财务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中核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中核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中核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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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核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

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中核财务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

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

议》中应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一)要求中核财务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

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中核财务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中核财务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

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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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

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中核财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中核财务的金

融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中所述“下属公司”的范围适用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