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期公司绿色债券重大事项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04-15  

						债券代码:1980010.IB             债券简称:19新兴绿色债01

         111076.SZ                          19新兴G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期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重大事项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9年第一期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

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9

年04月0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

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

    近期,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简称“新兴租赁”)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

[(2019)京02民初2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

    被告三: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生态”)

    2、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5日,新兴租赁与被告二及被告三签订XXJHZL-YW-

融2016-018号《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二及被告三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

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新兴租赁,再由新兴租赁出租给被告二及被告

三使用,融资租赁合同本金金额4.5亿,三年期,按季度支付租金。

    2017年3月9日,新兴租赁与原告签订了XDZL2017-004-001号《融

资租赁合同》,新兴租赁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

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新兴租赁使用,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4.5亿元,

租赁期限为3年。

    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2017年3月9日,原告与三

被告签订了XDZL2017-004-ZY001号《质押合同》,新兴租赁以其享有

的在XXJHZL-YW-融2016-018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被告二及被

告三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

租金,2018年8月新兴租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

全,请求冻结被告二及被告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069,403.76

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京01财
保110号】,支持新兴租赁的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2018年9月,新兴

租赁因该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告二

及被告三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仲裁费、

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3.08亿元。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2

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19-06)。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

租金,新兴租赁亦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新兴租赁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留购价

款、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87亿元,扣除租赁风险抵押金0.135亿元后

合计2.74亿元。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应付被告一的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直

接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支付后的金额抵消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款

项金额。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

    请求判令上述款项付清前,前述全部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判决情况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与新兴租赁诉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一案实为同一案

件,且新兴租赁已对应收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

准备,公司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

司后续将持续推进仲裁及执行程序,尽快督促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履

行相应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19)京02民初248号《传票》

    2、(2019)京02民初248号《举证通知书》

    3、(2019)京02民初248号《应诉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发行人认为,本案件与新兴租赁诉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一案实为

同一案件,且新兴租赁已对应收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款项计提了相应

的减值准备,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及已发行公

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无重大不利影响。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根据《募集说

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

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积
极履行债权代理人义务,切实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