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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02-2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一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兴铸管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新兴铸

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

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16 新兴 01”、“19 新兴 01”受托管理人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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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10-65168778

   (六)   联系传真:010-65168808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新兴 01

   3、债券代码:112408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如遇法定及

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5、债券利率:4.75%


                               2
   6、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8、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债券发行首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6 年 9 月 7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 新兴 01

   3、债券代码:112934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3.98%

   6、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3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8、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7 月 16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6 新兴 01”、“19 新兴 01”的受托管理人,根

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

裁)的进展公告》,现将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被申请人: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 127 号 1201-54 室

    (2)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4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详细披露了公司与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稳石”或“被申请人”)间的仲裁案件的事

项。该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33)。

    2、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0)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1 号】,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支付款项人民币 75,243,952 元。

    (2)被申请人补偿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 元及

差旅费人民币 18,000 元。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173,393 元,由公司承担 50%,即人

民币 586,696.5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50%,即人民币 586,696.50 元。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分别向宁波

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公司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子公司新兴租赁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新兴租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贵豪


                                 5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

贸易中心南区 1-1-602-F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森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瑞

    住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上麻黄头村

    (2)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新兴租赁与森泰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森泰煤业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以售后

回租的形式,由新兴租赁向森泰煤业公司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

租给森泰煤业公司使用,森泰煤业公司需向新兴租赁支付租金以及其

他应付款项。相关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采取半年付息、到

期还本的形式支付租金,合计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551,596.30 元。融

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新兴租赁依约履行了合同,以售后回租的方式

向森泰煤业公司出租了相关租赁物。但是,森泰煤业公司未能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租金,已经严重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

的约定。

    新兴租赁就此事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

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北京三中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

    (4)新兴租赁的诉讼请求

    1)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全部租金人民币 239,551,596.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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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延期利息,其中起诉前已

到期的租金合计人民币 10,305,234.26 元,自 2020 年 1 月 4 日起算,按

照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森泰煤业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人民币 896,555.38 元);起诉时到期的租

金人民币 229,246,362.04 元,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算,按照每逾期一

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森泰煤业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934,523 元;

    4)判令森泰煤业公司向新兴租赁支付新兴租赁因本案而产生的

律师费暂计人民币 40 万元(上述第 1-4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人民币 242,782,674.68 元);

    5)判令森泰煤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判决情况

    北京三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做出(2020)

京 03 民初 3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森泰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兴

融资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239,551,596.3 元和留购价款 3 元。

    (2)被告森泰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兴

融资支付迟延利息。

    (3)被告森泰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兴

融资公司支付律师费 400,000 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 145,669.6 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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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森泰煤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1,251,959 元,由原告新兴际华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负担 10,006 元(已交纳),由被告森泰煤业公司负担 1,241,953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森泰煤业公司对判决不服,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的影响

    预计上述两个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债券本

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

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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