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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期(第二期)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重大事项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07-13  

                        债券代码:1980010.IB/1980089.IB 债券简称:19新兴绿色债01/02

           111076.SZ/111078.SZ                    19新兴G1/G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期/第二期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重大事项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9年第一期/第二期新兴铸管股份

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

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

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地产”)于2021年

6月28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诉讼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郑建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古城东路130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

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郑建与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投资)发生保

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

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郑建支付债务金额共计50531228.34元。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郑

建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

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

上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关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5053.12万元代位权

诉讼。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郑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

郑建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50531228.34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案件二: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杨苏贞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西路6号家属楼一单元203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

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杨苏贞与双联投资发生保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

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杨苏

贞支付债务金额共计78819817.42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

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杨苏贞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

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

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双

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

上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关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7881.98万元代位权

诉讼。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杨苏贞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向杨苏贞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78,819,817.42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诉讼结果情况

    (一)案件一:一审未开庭

    (二)案件二:一审未开庭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其他文件。

    四、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发行人预计上述两个事项对

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推进诉讼程

序,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根据《募集说

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

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积

极履行债权代理人义务,切实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