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07-08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二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兴铸管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兴铸管”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19
新兴 01”、“21 新兴 01”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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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10-65168778
(六) 联系传真:010-65168808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9 新兴 01
3、 债券代码:11293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利率:3.98%
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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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8、 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7 月 16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21 新兴 01
3、 债券代码:14950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24 年 6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5、 债券利率:3.70%
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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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21 年 6 月 9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9 新兴 01”、“21 新兴 01”的受托管理人,根
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现将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郑建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古城东路130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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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
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联
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郑建与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投资)发生保
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
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郑建支付债务金额共计50531228.34元。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郑
建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
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
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依
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5053.12万元代位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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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4)诉讼请求
①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郑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郑
建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50531228.34元。
②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2、案件二: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杨苏贞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西路6号家属楼一单元203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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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
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杨苏贞与双联投资发生保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
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杨苏
贞支付债务金额共计78819817.42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
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杨苏贞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
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
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
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
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依
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7881.98万元代位权诉
讼。
(4)诉讼请求
①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杨苏贞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
杨苏贞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78819817.42元。
②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诉讼结果情况
1、案件一:一审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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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二:一审未开庭
(三)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该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债券本
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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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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