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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07-08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二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兴铸管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兴铸管”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19

新兴 01”、“21 新兴 01”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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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10-65168778

   (六)   联系传真:010-65168808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9 新兴 01

   3、 债券代码:11293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利率:3.98%

   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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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8、 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7 月 16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21 新兴 01

   3、 债券代码:149504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24 年 6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

计利息)。

   5、 债券利率:3.70%

   6、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7、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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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9、 债券发行首日:2021 年 6 月 9 日

   10、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11、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9 新兴 01”、“21 新兴 01”的受托管理人,根

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现将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郑建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古城东路130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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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

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联

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郑建与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投资)发生保

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

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郑建支付债务金额共计50531228.34元。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郑

建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

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

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依

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5053.12万元代位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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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

    (4)诉讼请求

    ①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郑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郑

建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50531228.34元。

    ②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2、案件二: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杨苏贞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西路6号家属楼一单元203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Z-01营销中

心2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202-5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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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11亩,并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

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100万元。

    原告杨苏贞与双联投资发生保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

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杨苏

贞支付债务金额共计78819817.42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

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杨苏贞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

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

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

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2015年10月与双联化

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

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1.4亿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

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过债权,原告依

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7881.98万元代位权诉

讼。

    (4)诉讼请求

    ①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杨苏贞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

杨苏贞支付拆迁补偿款费用78819817.42元。

    ②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诉讼结果情况

    1、案件一:一审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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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件二:一审未开庭

    (三)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该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债券本

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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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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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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