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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咨询: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10-26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
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
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接受股东大会、监
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
革等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董事会行为,保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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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高效运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
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
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具备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
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
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
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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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
况,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材料、审计报告等,公司应予配
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
对与履职相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公司应承担有关费
用,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就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报
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以公
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履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
福利待遇和馈赠;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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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经适当程序决定再由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
公司任职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结束,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任
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离任前的关系确定。
        董事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
止。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董
事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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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应及时了
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审慎地表决或发表意见建议;
    (三)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相关机构、公司组织
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四)如实向股东大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
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职工董事由工会或职代会依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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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任监事。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原
则上占多数。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
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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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
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经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
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股东大会规定限额以下的
资产处置;
    董事会关于重大交易项目、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批权限:
    1.重大交易事项:
    本款中的重大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不足 30%的,由董事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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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足 50%的
由董事会审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 15%的由董事会审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不足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
上述规定;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事项需报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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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按照《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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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和考核;
     (十六)制订、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公司年金方
案;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
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
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
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二十一)管理公司信息公开事项;
     (二十二)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授予的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的产生、任职资格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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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除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有以
下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
断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结;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
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
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
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改革
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
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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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
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六)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以及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
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
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八)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省政府国资委
报告年度工作;
     (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省政
府国资委、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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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
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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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总经理建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
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形式通知
全体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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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董事会应当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案的
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
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
应事先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
意见。董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
事项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征求职工董事
的意见。职工董事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时,董事会应尊重职工
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
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

                                                  - 15 -
案未投票。
       第二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均可提出董事
会议案,但提出的议案应事先向其他所有董事提供足以使其作
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且确保给予其对上述资料
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
     任何董事会议案,应在会前得到董事长的同意,对于董事
长不同意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首先由董事会会议对是否对该
议案进行讨论或表决进行表决。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传真和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
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
运作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按议程逐项审议各项议案。由董事
实行一人一票并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均须有明确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
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
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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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委
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董事会会议材料均应存档并永久保存于公
司。董事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董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
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17 -
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
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省政府国资委规定的应当通过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董事会决议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由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
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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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委书记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
和意见,供董事会决议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监事对董事会
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
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5 名,设
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
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
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5 名,设
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成员由董事长提出
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
的内控制度、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合规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
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5
名,设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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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
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5 名,其中外
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他成
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研
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的选聘标准、方
式、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用的
其他人员的选聘建议。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
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
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符合条件的职工董
事可以进入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各自的工作规则,
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
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董事会办事机构与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
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日
常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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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
评估等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合署
办公。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
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
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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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
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
董事会和董事长;
     (九)负责董事会与监管机构、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决定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
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不属于总经理
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听取其
汇报。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有权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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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了解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并指导工
作。
       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时,总经理或其它有关部门应将
前次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会议做出书面报告。董事有权就历
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董事会秘书
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
见如实传达到董事和经理层成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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