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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庄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5-18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宏先生、常兴武先生、詹久山先生、王宏生先生、刘强先生、任
国泰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相
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