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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06  

                                           美达股份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新会美
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
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资金实力,引入新的股东有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福建力恒
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控股
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以及第
10.1.6条的规定,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
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虑
到公司目前的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公司的资金和管理的需求,终
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玉宇
          杨兴旺
          黄艳琼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