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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2014年公司债券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12232                                    债券简称:14长证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最后交易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发行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 长证

债,债券代码:11223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及 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间

的利息。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

有关条款规定,为确保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1
    2、债券简称:14 长证债。

    3、债券代码:112232.SZ。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0 亿元。

    6、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8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

票面利率不变。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因此,本期债

券本计息期间债券利率为 4.87%。

    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

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7 年 11 月 19 日

一起支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

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2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资金到账日,发

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

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

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债券回售情况: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对有效登记回售的“14

长证债”持有人实施回售,回售数量为 343,465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

币 35,866,546.31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量为 49,656,535 张。

    12、起息日:2014 年 11 月 19 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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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7、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

告。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本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21、本付息期期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二、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 4.87%。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的本

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投资者每 10 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8.96 元,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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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每 10 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48.70 元。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

券兑付本金 1,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兑付日和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

    2、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3、最后交易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

    4、债券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长证债”持

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

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

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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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

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QFII(RQFII)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37 号)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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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张琨

电话:027-65799823

传真:027-65799714

邮政编码:430015

2、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5 层

联系人:施继军、韩文奇

电话:021-38676784

传真:021-38670784

邮政编码:200041

3、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8 楼

联系人:周永刚、赵颖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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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7-85481899

    传真:027-85481890

    4、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 22-28 楼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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