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20-02-2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使用不超过 6.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
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田 轩、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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