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8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电话:(86 27 8260 2771) 传真:(86 27 8263 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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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
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提
名人声明》、《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司关于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的独立董
事意见》、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一)2014 年 6 月 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2014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总部中商广场 47 楼会议室
(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建先生主持。
三、关于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5,510,9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五、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对投票过程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公司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票 105,510,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公司关于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独立董事 得票数(股) 占比(%)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宗军先生 105,510,994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涤宇先生 105,510,994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谢获宝先生 105,510,994 100%
(2)选举非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宋汉杰女士 105,510,994 100%
根据表决结果,王宗军先生、徐涤宇先生、谢获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宋汉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8、《公司关于调整部分监事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聂冰女士。
同意票 105,477,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7%;反对票 33,4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3%;弃权票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聂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另,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报告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履职情况。
上述第 1 项、第 3-6 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2 项议
案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的 《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第 7 项议案经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 8 项议案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公告于 2014 年 6 月 7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
六、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林 玲
2014 年 6 月 27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