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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中商: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014-10-30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制度,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修订《武汉中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经营者系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

事长、总经理、内部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实施原则: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遵循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

合、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管理及兑现方式

    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水平、人均净利润等综合条件,确定公司董事长年

度薪酬标准为 60 万元。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基薪占年度薪酬

的 20%,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 80%。

       (一)基薪:是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体现董事长业绩水平,与年度经营业绩评价结果挂钩的

薪酬。其中绩效年薪的 30%可提前按月预发。

    1、年度综合评价分数低于 80 分,绩效年薪为 0,已预发的绩效年薪予以扣

发。

    2、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大于等于 80 分,根据实际得分计算绩效年薪,其中

70%当期发放,30%延期兑付,每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审计后发放。

    3、绩效年薪计算公式:董事长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综合评价得分率。

       4、延期兑付: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经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依据

每股净收益确定延期兑付的额度。延期支付总额计算如下:延期支付总额=∑每

一年度延期支付金额

    每一年度延期支付金额=任期当年延期支付基数×[1+(任期末当年每股净收

益-任期初当年每股净收益)]
    延期兑付薪酬可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资金来源之一。
    (三)董事长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 1,其他经营者分配系数取值区间为
0.4-0.8。其他经营者分配系数的确定:公司建立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

据经营者岗位职责、风险和贡献确定分配系数,合理拉开薪酬差距。

    四、 经营业绩指标评价体系及评价方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评价指标

    年度经营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扣分指标三大类。

    1、定量指标:包括规模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定性指标: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应采取的各项举措,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重点业务落实、报告备案执行情况、党建工作。

    3、扣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

    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扣分指标的目标值及基本分值在《年度经营目标表》

中予以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评价的计分办法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满分分值 100 分,其中定量指标权重系数为 70%,定性

指标权重系数为 30%。

    1、定量指标评价计分办法: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2)相对值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每增、减 1 个点,加、减该项指

标基本分值的 10%;

    (3)绝对值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每增、减 1 个百分点,加、减该

项指标基本分值的 1%。

    (4)各项定量指标最高加分值、最低扣分值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 20%。

    2、定性指标评价计分办法:

    定性指标按每项工作完成程度与目标要求进行比较,完成得基本分,部分完

成按完成程度确定得分。

    3、扣分指标评价计分办法:达到工作要求的不扣分,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

予以扣分。
    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视损失程度、情

节轻重、责任大小,在经营业绩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扣减或取消经营者按本《办

法》计发的绩效年薪。

    五、特别奖励

    经营者在企业转型、开拓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大股

东核实提议,董事会审定,给予一定额度特别奖励。

    六、经营者薪酬的监督管理

    (一)公司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年度审计结果,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薪酬兑付方案,按相关程序审议后计发。

    (二)公司经营者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住

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三)公司经营者年度薪酬必须严格按此《办法》计发,对超标准获取的薪酬

收入责令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经营者在所属企业任职的,可按所任职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取酬,但

不得多方取酬。

    (四)公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当年绩效年薪不予计发。

    七、其他

    (一)公司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办法》的修订提案和年度薪酬方案

实施等工作。

    (二)本《办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本《办法》与今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修订。

    (四)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授权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

    (五)本《办法》从 2014 年度开始实施。




                                             二 O 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