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014-11-19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制度,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修订《武汉中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经营者系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
事长、总经理、内部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实施原则: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遵循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
合、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管理及兑现方式
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水平、人均净利润等综合条件,确定公司董事长年
度薪酬标准为 60 万元。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基薪占年度薪酬
的 20%,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 80%。
(一)基薪:是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体现董事长业绩水平,与年度经营业绩评价结果挂钩的
薪酬。其中绩效年薪的 30%可提前按月预发。
1、年度综合评价分数低于 80 分,绩效年薪为 0,已预发的绩效年薪予以扣
发。
2、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大于等于 80 分,根据实际得分计算绩效年薪,其中
70%当期发放,30%延期兑付,每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审计后发放。
3、绩效年薪计算公式:董事长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综合评价得分率。
4、延期兑付: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经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依据
每股净收益确定延期兑付的额度。延期支付总额计算如下:延期支付总额=∑每
一年度延期支付金额
每一年度延期支付金额=任期当年延期支付基数×[1+(任期末当年每股净收
益-任期当年每股净收益)]
延期兑付薪酬可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资金来源之一。
(三)董事长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 1,其他经营者分配系数取值区间为
0.4-0.8。其他经营者分配系数的确定:公司建立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根
据经营者岗位职责、风险和贡献确定分配系数,合理拉开薪酬差距。
四、 经营业绩指标评价体系及评价方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评价指标
年度经营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扣分指标三大类。
1、定量指标:包括规模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定性指标: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应采取的各项举措,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重点业务落实、报告备案执行情况、党建工作。
3、扣分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
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扣分指标的目标值及基本分值在《年度经营目标表》
中予以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评价的计分办法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满分分值 100 分,其中定量指标权重系数为 70%,定性
指标权重系数为 30%。
1、定量指标评价计分办法:
(1)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2)相对值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每增、减 1 个点,加、减该项指
标基本分值的 10%;
(3)绝对值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每增、减 1 个百分点,加、减该
项指标基本分值的 1%。
(4)各项定量指标最高加分值、最低扣分值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 20%。
2、定性指标评价计分办法:
定性指标按每项工作完成程度与目标要求进行比较,完成得基本分,部分完
成按完成程度确定得分。
3、扣分指标评价计分办法:达到工作要求的不扣分,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
予以扣分。
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视损失程度、情
节轻重、责任大小,在经营业绩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扣减或取消经营者按本《办
法》计发的绩效年薪。
五、特别奖励
经营者在企业转型、开拓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大股
东核实提议,董事会审定,给予一定额度特别奖励。
六、经营者薪酬的监督管理
(一)公司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年度审计结果,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薪酬兑付方案,按相关程序审议后计发。
(二)公司经营者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住
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三)公司经营者年度薪酬必须严格按此《办法》计发,对超标准获取的薪酬
收入责令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经营者在所属企业任职的,可按所任职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取酬,但
不得多方取酬。
(四)公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当年绩效年薪不予计发。
七、其他
(一)公司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办法》的修订提案和年度薪酬方案
实施等工作。
(二)本《办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本《办法》与今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修订。
(四)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授权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
(五)本《办法》从 2014 年度开始实施。
二 O 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