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1-05-18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1
中磊专审字[2011]第 0094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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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
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
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获取鉴证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
表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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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
映了贵公司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再融
资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附件:《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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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冯丽娟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舒佳敏
中国北京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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