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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年青: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19-03-29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万年青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见附件:《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9

年 3 月)》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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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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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
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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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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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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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7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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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9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10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
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1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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