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南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办律师以视频方式 参加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 开发区京东大道 399 号万年青科技园内公司二楼 205 室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 事长林榕主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南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 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 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9,578,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8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55,5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可行 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49,634,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3.8466%。其中,除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55,5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634,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519,9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1,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5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78,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87%。 2. 《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519,9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1,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5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78,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87%。 3.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1,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78,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 5 4. 《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9,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1,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78,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 5.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598,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19,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1,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63%;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78,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 7.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585,1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6 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6,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7%;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弃权 13,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7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昌盛 郑兆江 单位负责人: 王立新 2022 年 5 月 12 日 8